很多律师在代理商标权利人进行商标在这个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靠近名牌的人,或理直气壮或一脸无辜,拿出自己的商标注册证,关于这种情况,要如何处理呢,今天港通咨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商标注册事项方面的事项,具体如下:
有时代理人在早期阶段没有对侵权主体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充分的检索和研究,或者有外人授权,导致早期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不完整。当对方突然出现一个商标时,不要惊慌,睁开眼睛仔细查看对方商标证书上的信息,特别注意注册商标的形式和批准的商品范围。
一、注册商标vs原则上,注册商标需要通过行政渠道解决。
《最高人民 民事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 《案件若干问题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在批准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与以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出 讼的,人民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通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但是,原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超出批准商品的范围或者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提及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理由 讼的,人民 应接受。
上述条款的第一句确立了 注册商标通知注册商标的处理原则。其逻辑是,商标的确认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原告认为对方的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相当于质疑商标局向对方颁发商标证书的行为,可以由商标局解决, 不能越权,不予受理,并通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原告在这种情况下 成本大幅增加:首先,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方无效的商标。大多数时候,即使商业评审委员会最终做出了无效的决定,并遇到一些与你战斗的对手,他们也会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二审,原告不得不投入更多的时间和金钱。
幸运的是,在实践中,许多靠近名牌的侵权案件并没有使用第一句话中的处理原则,而是使用了下一句例外:但这本书节省了许多艰苦的环节。
二、但书:对方在实际使用中注册商标超出范围的,应当受理。
所谓超越范围,主要指两种情况:
第一种超出了注册商标的批准和使用范围。例如,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是第三类化妆品,但实际使用的商品是第三十类调味品。
二是超越注册商标批准使用的形式,包括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例如,被告批准的注册商标是麦广当州老 麦当劳;再比如被告批准注册的商标是三米青,实际使用的是三精;或者,被告有两个注册商标:梦娜和丽莎,但实际上是将这两个注册商标结合在一起,即蒙娜丽莎。
最高人民 民事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 第二条第二款明确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是应该被接受的。也就是说,原告可以节省商标无效等预先程序,直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另一方不能仅仅以商标合法注册为由进行辩护。
三、为什么可诉?-商标法的依据
商标权有两个基本功能:专用权和排斥权。
所谓排斥权,是指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和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权利,本文不讨论。
所谓专用权,《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限于批准注册商标和批准使用的商品。
对于权利人本身,本文规定了其专用权的权利边界:只能在批准的商品上使用批准的注册商标,不得随意超出商品范围或改变商标形式,否则不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其商标证书(注册商标专用权)已不能作为挡箭牌。已经不能拿其商标证(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挡箭牌了。
四、判断超出范围
(一)超出商品范围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写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并提出注册申请。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批准使用范围以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申请注册。因此,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别表》中,商标批准注册的类别和商品名称直接决定了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实际使用的商品不在注册商标批准的范围内,即超出批准商品的范围。
在实践中,一些代理人喜欢搬出最高人民 商标民事审理 《案件适用法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类似商品的使用不超过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但实际上混淆了专用权和排斥权的概念。
(二)超越商标形式,即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
怎么判断是否超越商标形态呢,本质上是判断实际使用的商标,是否改变了原注册商标的显着特征,进而变造出了一个“新商标”。
《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批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异,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使用注册商标。实际上,商标注册人在实际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对其商标进行了细微的变更。如果这种变化没有改变注册商标原始形式的显著特征,就很难产生实质性的视觉效果,它不能被视为改变了商标的使用。例如,只有一小部分组合商标识被改变,而整个商标的比例很小,字体也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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