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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介绍

作者:港通咨询网
更新:2021-10-14
浏览数:299次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许多外资企业陆续在中国扎根;为了让外商直接投资管理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有一个具有良好的法律保护环境,有关国家法律先后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外商进行投资企业法》以及《中外合作学习经营企业法》统称为 “外资三法“;“外资三法 “对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吸引外资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天,港通小编就带领大家一起去详细了解一下!20210326000552_22453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类型:

   1. 合资企业:

    是指中外合资企业各方共同投资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担风险和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 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所以这类合营企业被称为股权合营企业。

   2. 合作经营:

    中外合作经营的各方可以通过进行合作企业管理合同约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 对外国投资者的注册资本份额没有强制性要求;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等方式,因此,这种合资企业被称为契约型合资企业。

   3. 外商投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并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国家经济社会组织在中国可以设立的分支机构。

   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主要是指外国企业或个人与中国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包括个人)在中国设立的合伙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管理机关的批准进行文件(批准书和批准书副本1)。

    3. 审批机关批准的公司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要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 法定主义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命相关文件和身份进行证明的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者的身份界定:

    1.外国投资者应当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2. 外国投资者可以取得发展中国境内进行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其他一些类似权益。

    3.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投资新项目的。

    4. 法律、行政管理法规或国务院相关规定的其他组织形式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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