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有股东名册。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2024年11月更新的《公司条例》(第622章)要求,所有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法团必须依法置备法定股东名册,该文件是确认股东权属、行使股东权利的核心法定凭证。
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cr.gov.hk2024年11月发布的《公司条例合规指引》,股东名册属于公司法定记录的核心组成部分,无需主动提交至公司注册处存档,但需存放于公司注册地址或香港境内的其他指定地址,且需在公司注册处完成存放地址备案。
法定股东名册需记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每名股东的全名/机构名称、通讯地址、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对应股份编号、取得对应股份的日期、停止作为公司股东的日期(如有)。若公司发行不同类别股份,需额外标注每名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属性。
香港公司股东名册更新流程需符合以下法定要求:

法定股东名册与香港公司注册处公开的股东信息存在明显差异,具体对比如下:
| 对比维度 | 法定股东名册 | 香港公司注册处公开股东信息 |
|---|---|---|
| 效力认定 | 确认股东权属的唯一法定依据,可直接用于司法诉讼、股权质押等场景 | 仅为公司提交的备案信息,若与股东名册不一致,以股东名册为准 |
| 更新时效 | 股东变动完成后可即时更新,无强制前置程序 | 需在变动后1个月内提交备案,公开信息存在最长1个月的延迟 |
| 公开范围 | 仅对公司股东、董事及获法院授权的第三方开放查询,不对外公开 | 所有公众可通过公司注册处查册系统付费查询 |
| 信息完整性 | 需记载所有股份变动的完整轨迹,包括历史股东信息 | 仅显示最新提交备案的股东信息,不显示历史变动记录 |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21条规定,未按要求置备、更新股东名册,或拒绝合规主体查询股东名册的公司,相关责任董事及公司秘书最高可被处罚款25000港元,逾期未整改的按日加罚700港元。截至2026年4月,该罚则未作调整,后续变动以香港公司注册处官方通知为准。
需特别注意的是,部分跨境从业者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完成注册处的股东信息备案即可,无需单独置备股东名册,该认知不符合合规要求。实践中,银行开户、股权融资、跨境公证等场景均要求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股东名册作为核心证明材料。
香港公司股东名册查询需符合法定权限要求,仅持有公司授权文件的股东、董事,或持法院调查令的第三方可申请查询完整股东名册,该规定来自香港公司注册处2024年12月发布的《公司记录查询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