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缴纳强积金是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以下简称积金局)依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485章)设定的雇主法定合规义务,适用于所有雇用符合资格在港雇员的香港注册公司。 截至2026年4月,该条例最新执行版本为2024年10月立法会修订通过的版本,调整后的适用范围覆盖所有年满18岁、未满65岁,且连续受雇于香港公司满60日的全职或兼职雇员。 仅三类人员可豁免强积金供款:一是受雇不足60日的临时雇员,二是已参加法定退休计划的公务员、海外雇佣合同期限不足13个月的境外雇员,三是自雇人士(自行承担供款义务,雇主无需代缴)。 实践中,若香港公司雇用的跨境雇员,一个课税年度内在港停留并提供服务满183日,也需纳入强积金供款范围,供款标准与本地雇员一致,该规则为2024年10月条例修订后新增内容,来源为香港立法会2024年10月16日发布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修订公告》。
2025-2026年度强积金供款上下限已由积金局完成调整,不同入息区间的供款标准如下:
| 月度入息区间(港元) | 雇员每月供款额(港元) | 雇主每月供款额(港元) |
|---|---|---|
| <7100 | 0 | 入息×5% |
| 7100(含)-30000(含) | 入息×5% | 入息×5% |
| >30000 | 1500(最高供款额) | 1500(最高供款额) |
| 以上为2025-2026年度执行标准,数据来源为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2024年12月18日发布的《强积金供款上下限年度调整公告》,后续调整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需特别注意的是,雇员供款部分由雇主从雇员月度薪金中代扣,不得要求雇员额外支付本应由雇主承担的供款份额。 |
香港公司强积金供款全流程需符合积金局监管要求,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根据积金局2025年1月发布的《强积金违规行为处罚执行细则》,逾期供款的附加费按逾期时长阶梯收取:逾期不足30日的,附加费为欠缴供款额的5%;逾期30日以上不足90日的,附加费为欠缴供款额的10%;逾期90日以上的,附加费为欠缴供款额的20%。 除附加费外,积金局可对恶意欠缴的雇主提起检控,首次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0万港元,第二次及以上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1年。需特别注意的是,雇主不得要求雇员承担本应由雇主缴纳的供款部分,此类行为一经核实,将被视为违规,按欠缴供款同等标准处罚。 实践中,若雇主对供款资格、供款金额存在异议,可在收到积金局违规通知后的14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复核,复核期间暂不计算附加费。
误区一:离岸经营的香港公司无需缴纳强积金。该认知不准确,判断香港公司是否需履行强积金供款义务的核心标准为是否雇用符合资格的在港雇员,与公司经营地点无关,若公司未雇用任何符合资格的在港雇员,则无需开立强积金账户。 误区二:兼职、临时雇员无需缴纳强积金。根据香港法例第485章规定,只要雇员连续受雇满60日,无论全职或兼职,均属于供款覆盖范围,雇主需按标准供款。 误区三:强积金供款需雇主全额承担。按现行规则,除雇员入息低于7100港元/月的情况外,供款由雇主与雇员各承担5%,双方供款均存入雇员个人账户,归属雇员所有。
根据香港税务局2024年11月发布的《2025/26课税年度利得税扣除指引》,香港公司缴纳的强积金雇主供款部分,可全额计入经营成本,在计算利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无扣除上限限制。 合规缴纳强积金的香港公司,在申请香港本地政府各类企业资助、参与香港公共项目投标时,可作为雇佣合规的有效证明材料,提升审核通过率。同时,合规供款可降低雇佣纠纷风险,符合香港劳工处的雇佣合规要求。 雇员可自主选择强积金账户内的投资产品,投资收益归属雇员所有,符合条件的雇员年满65岁后可一次性或分期提取账户内所有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