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认可的香港律师事务所,指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准入资质核验,可在内地指定区域开展合规法律服务的香港注册律师执业机构,资质核验结果可通过司法部官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24年12月31日发布、2025年3月1日正式生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许可管理规定》,以及2024年11月修订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服务贸易补充协议附件7,香港律师事务所获得内地认可需满足明确的法定准入条件。 准入条件包括:申请机构需在香港合法注册且连续执业3年以上,近3年未受过香港律师会的行业处罚或刑事追责;派驻内地的代表需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持有香港有效律师执业证书且连续执业2年以上,未受过内地或香港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需在内地指定区域有固定办公场所及符合要求的专职工作人员。
| 资质类型 | 可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 | 限制范围 |
|---|---|---|
| 驻内地代表处 | 涉香港及跨境民商事法律咨询、香港法律适用案件代理、国际仲裁案件协调、跨境合规咨询 | 不得代理内地诉讼案件、不得提供内地法律适用的意见、不得聘用内地执业律师 |
| 与内地律所联营机构 | 除代表处可提供的服务外,可联合承办跨境民商事诉讼、同时提供内地与香港法律适用的专业意见 | 不得单独承办内地诉讼案件,涉及内地法律的服务需由联营的内地律所指派律师办理 |
| 以上服务范围依据司法部2025年3月生效的《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执业管理细则》划定,超出范围开展服务的,将由内地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实践中,涉及内地使用的香港法律文书公证业务,需由大陆认可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中持有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资质的律师承办。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质由司法部统一考核授予,2025年全年新增授予该资质的香港律师共42名,相关名录可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官网查询。 需特别注意的是,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需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方可具备内地法律层面的证明效力,无转递章的公证文书内地相关部门不予采信。
实践中存在部分机构误以为所有香港注册律所都可在内地执业的认知偏差。未获得司法部核发的对应执业许可的香港律所,不得在内地开展经营性法律服务,违者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依据是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92条。 需特别注意的是,大陆认可的香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并非全部可直接在内地使用,涉及民商事诉讼、不动产登记、公司设立等场景的法律文书,需完成公证及转递流程后方可被内地相关部门采信。 大陆认可的香港律师事务所的资质并非长期有效。驻内地代表处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联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6个月需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续期申请,逾期未续期的资质自动失效,不再纳入大陆认可名录。
公众可通过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机构查询”入口,输入机构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核验结果。截至2026年4月,该平台已收录127家获得驻内地代表处资质、79家获得联营资质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信息,数据每季度更新一次。 大陆认可的香港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跨境法律服务,需严格遵循内地与香港两地的行业监管规则,相关服务内容超出资质范围的,当事人可向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