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公司和香港的公司做业务增值税判定需根据交易类型、交易发生地分别适用内地与香港两地的税务规则,香港全境未开征增值税类流转税,大陆公司侧的增值税缴纳义务需结合具体交易场景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12月发布的《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指引(2024版)》,内地针对跨境交易的增值税征管规则已完成最新修订,适用于所有内地企业与境外(含香港)主体的交易往来。 海关总署2025年1月发布《2025年进出口税则及出口退税率目录》,对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出口退税率做出明确规定,2025-2026年执行范围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2025年1月更新《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管理办法》,简化了跨境支付的备案流程,明确了不同金额的备案要求。 根据香港税务局2025年3月更新的《利得税地域来源征税原则指引》,香港现行税制未设置增值税、销售税等流转税税种,截至2026年4月,香港特区政府未公布开征流转税的相关计划。 两地避免双重征税规则依据2023年12月生效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议定书执行。
| 交易类型 | 大陆公司增值税处理 | 香港公司税务处理 | 官方政策依据 |
|---|---|---|---|
| 大陆公司向香港公司出口货物 | 符合条件的适用出口退(免)税,退税率0%-13%(2025-2026年范围,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无需缴纳流转税,仅就利润判断是否缴纳香港利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指引》、香港税务局2025年《利得税地域来源征税原则指引》 |
| 大陆公司从香港公司进口货物 | 按进口货值缴纳13%/9%进口增值税,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 | 无需缴纳流转税,仅就利润判断是否缴纳香港利得税 | 海关总署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香港税务局2025年相关指引 |
| 大陆公司向香港公司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 |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 无需缴纳流转税,仅就利润判断是否缴纳香港利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相关指引、香港税务局2025年相关指引 |
| 大陆公司接受香港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内消费的服务 | 作为扣缴义务人按6%/13%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可抵扣进项 | 无需缴纳流转税,仅就利润判断是否缴纳香港利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相关指引、香港税务局2025年相关指引 |

需特别注意的是,部分市场主体存在认知偏差,导致出现增值税合规风险。 第一类误区为大陆公司与香港公司开展所有业务均可免征增值税。该认知不符合内地税务规则,仅当交易符合出口退(免)税或跨境服务免税条件时方可享受优惠,若属于进口货物或境内消费的服务,需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增值税。 第二类误区为香港公司需就跨境交易缴纳香港增值税。香港现行税制中无增值税、销售税等流转税税种,截至2026年4月,香港特区政府未发布任何开征流转税的官方计划,香港公司仅需就来源于香港的利润缴纳利得税,2025-2026年税率为:首200万港币应评税利润8.25%,超出部分16.5%,以香港税务局最新公布为准。 第三类误区为小额跨境交易无需履行增值税申报义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25年更新的规则,单笔对外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无需办理税务备案,但对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仍需按规定履行,留存备查材料要求与大额交易一致。 第四类误区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不可抵扣进项。根据内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24年修订版,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凭完税凭证、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即可抵扣进项,无额外附加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21年修订版(截至2026年4月尚未更新),大陆公司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的,逾期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纳税款0.5-5倍罚款。 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可向香港公司追缴税款,也可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5-3倍罚款。 未按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已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需全额补缴,同时按上述标准缴纳滞纳金及罚款。 大陆公司和香港的公司做业务增值税处理需严格遵循两地官方发布的最新规则,提前核实交易场景对应的纳税义务,留存完整备查材料避免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