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员工试用期需依法缴纳强积金,该合规要求由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以下简称积金局)依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制定,截至2026年4月相关规则无调整。
根据积金局2024年12月发布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号:雇员的判定》,试用期属于法定受雇期的组成部分,供款判定不受试用期身份影响,仅以两个核心条件作为依据。 第一个条件为雇员年龄,需年满18岁且未满65岁,该范围内所有受雇人员均属于强积金覆盖范畴,不受雇佣合同性质、工时长短限制。 第二个条件为连续受雇时长,若雇员与雇主约定的试用期时长,或实际试用期履职时长达到60日及以上,雇主需为其办理强积金登记及缴费手续。 若雇员为非香港本地居民,且每年在港工作时长不足13个月,即使试用期满足连续受雇要求,也无需缴纳强积金。
积金局2025年11月公布2026年度强积金缴费阈值,每月有关入息下限为7100港元、上限为30000港元,相关标准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后续调整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供款比例统一为雇主及雇员各承担雇员有关入息的5%,入息低于每月7100港元时,雇员无需承担个人供款部分,雇主仍需按实际入息的5%缴纳雇方供款。 入息高于每月30000港元时,雇主及雇员的供款上限均为每月1500港元,超出部分无需计入供款基数,试用期奖金、津贴等常规薪酬均需纳入有关入息计算。
| 受雇场景 | 雇主供款责任 | 雇员供款责任 | 政策依据 |
|---|---|---|---|
| 试用期连续受雇≥60天,月入≥7100港元 | 月入×5%,最高1500港元/月 | 月入×5%,最高1500港元/月 | 积金局2024年12月《雇主强积金合规指南》 |
| 试用期连续受雇≥60天,月入<7100港元 | 月入×5%,无最低供额限制 | 无需供款 | 积金局2024年12月《雇主强积金合规指南》 |
| 试用期连续受雇<60天,无论月入高低 | 无需供款 | 无需供款 | 积金局2024年12月《雇主强积金合规指南》 |
| 非本地雇员试用期在港工作<13个月/年 | 无需供款 | 无需供款 | 积金局2025年3月《跨境雇员强积金规则指引》 |

根据积金局2025年9月更新的《强积金违规处罚执行细则》,雇主未按时为符合条件的试用期雇员登记强积金的,首次违规可处最高10000港元罚款,屡次违规可处最高50000港元罚款及3个月以下监禁。 雇主逾期缴纳试用期强积金供款的,需额外缴纳欠缴额5%的滞纳金,欠缴超过6个月的,再加收欠缴额10%的附加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欠缴额10倍以下的行政罚款。 实践中常见的认知误区为“试用期员工离职率高可暂缓供款”,该操作不符合法规要求,只要雇员实际连续受雇满60日,无论后续是否转正、是否离职,雇主均需补缴试用期内的所有应付供款。 另一常见误区为“兼职试用期无需缴纳强积金”,根据积金局指引,无论全职、兼职、临时雇佣,只要满足年龄及连续受雇时长要求,均需按同等标准缴纳强积金,不受雇佣形式限制。 若雇主未按规定缴纳试用期强积金,雇员可向积金局提交投诉,积金局会在15个工作日内介入调查,核实违规后会责令雇主限期补缴,并承担所有滞纳金及罚款。
根据香港税务局2025年10月公布的《利得税抵扣细则》,雇主为雇员缴纳的强积金供款,可作为营业支出抵扣企业利得税,每名雇员每年的抵扣上限为15000港元,试用期内的供款同样纳入抵扣范围。 雇员试用期内的强积金供款全额存入个人强积金账户,归雇员个人所有,可随雇员更换工作转移至新的强积金计划,符合退休、永久离开香港等提取条件时可全额提取。 连续缴纳强积金的记录,可作为雇员申请香港公屋、各类信贷服务的有效收入证明,试用期供款同样计入连续缴费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