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的法定秘书由董事委任,相关要求载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2024年10月修订发布的《公司条例》(第622章)实务指引第3号。所有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本地公司均需委任至少一名符合资质的法定秘书,委任决议由公司董事会集体作出。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54条2024年修订版本,香港公司需在成立后14日内委任首任法定秘书,后续委任或变更均需由董事会通过正式决议后生效。 截至2026年4月,该条款无调整,后续变更以香港公司注册处官方通知为准。 董事会作出的委任决议需符合公司成立时的章程细则规定,若章程对委任程序有额外约定,需同时满足章程要求。
2025-2026年香港公司法定秘书委任登记费用为140港元/次,费用标准来源于香港公司注册处2024年12月发布的2025-2026年度行政收费目录,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公司类型 | 资质要求 | 法规依据 |
|---|---|---|
|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 自然人需常居香港,或委任持有有效TCSP牌照的香港本地机构 | 《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54(2)条 |
| 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 需同时委任1名常居香港的自然人、1名持有有效TCSP牌照的香港本地机构 | 《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54(3)条 |
| 担保有限公司 | 需同时委任1名常居香港的自然人、1名持有有效TCSP牌照的香港本地机构 | 香港公司注册处2024年实务指引第3号第4.2款 |
持牌TCSP机构的资质信息可在香港海关官网的持牌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公开名录中查询,未持有有效牌照的机构不得担任香港公司的法定秘书。
有部分市场主体误认为股东可直接委任法定秘书,根据《公司条例》规定,只有董事会有权作出法定秘书的委任决议,股东可在股东大会上对董事的委任行为提出质询,但无权直接委任或罢免法定秘书。 有部分私人公司的独任董事误认为可兼任法定秘书,根据《公司条例》第154(4)条,若私人公司仅设有1名董事,该董事不得同时担任公司的法定秘书。 公众公司的董事不得兼任法定秘书,私人公司设有2名及以上董事的,其中1名董事可兼任法定秘书,前提是该董事符合法定秘书的所有任职资质要求。 部分主体误认为委任法定秘书无需向注册处备案,实际上所有委任或变更事项必须在14日内完成备案,未备案的委任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也不被监管机构认可。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法定秘书委任或变更备案的,逾期不足3个月的,公司及每名责任人可被处以最高5000港元的定额罚款,依据是《公司条例》第157条。 逾期超过3个月的,罚款金额提升至最高10000港元,同时公司可能被香港公司注册处列入拟除名名单,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委任不符合资质的法定秘书,注册处会向公司发出整改通知,要求14日内更换符合要求的秘书,逾期未整改的,公司及每名董事可被处以最高20000港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董事委任法定秘书前,需核查拟委任自然人的香港居留证明,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内的香港工作签证等,确保其符合常居香港的要求。 若委任机构作为法定秘书,需核查其有效的TCSP牌照,确认牌照在有效期内,且无相关违规处罚记录。 董事需在委任前明确法定秘书的权责范围,法定秘书的核心职责包括保存公司法定登记簿、提交周年申报表、转达注册处的官方通知、协助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办理公司信息变更的备案手续等。 香港公司法定秘书离职的,董事需在离职后14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新的秘书委任人选,避免出现秘书职位空缺的违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