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企业所得税(香港本地称利得税)的计税基数为企业纳税年度内产生的、源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该规则依据香港税务局2024年11月修订的《税务条例第112章》执行,截至2026年4月暂无调整。
应评税利润的核算基础为企业按香港会计师公会2024年修订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年度会计利润,经税务调整后得出。 税务调整的核心逻辑为:会计利润减去无需计税的非香港来源收入、免税收入,再剔除不可扣除的开支项目,加上需计入计税基数的其他应税所得,最终得出应评税利润。 根据香港税务局2025年发布的《利得税计算指引》,符合条件的研发开支可享受最高300%的加计扣除,该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3月,可直接降低计税基数。 企业过往年度产生的亏损可无限期结转,抵扣后续纳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无抵扣时间限制,该规则已纳入《税务条例第112章》第19条,长期有效。

| 主体类型 | 计税基数核算规则 | 政策来源 |
|---|---|---|
| 香港注册有限公司 | 源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扣除合规可抵扣开支、过往年度亏损、免税额后计入计税基数 | 香港税务局2025年《利得税报税指南》 |
| 香港注册无限公司 | 核算规则与有限公司一致,无需提交审计报告,可自行提交财务报表申报 | 香港税务局2025年《利得税报税指南》 |
| 离岸经营香港公司 | 仅源自香港的收入部分计入计税基数,符合条件的非香港来源收入可申请离岸豁免,不计入计税基数 | 《税务条例第112章》第15条 |
| 香港合资格慈善机构 | 与慈善活动相关的非营利性收入不计入计税基数,仅经营性应税收入纳入核算 | 《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 |
部分企业误认为所有产生的利润都需计入香港企业所得税基数,实际仅源自香港的收入需纳入核算,非香港来源收入可通过离岸豁免申请排除在计税基数之外。 部分企业将股东私人开支、资本性支出计入可抵扣项目,根据香港税务局2025年更新的《不可扣除开支清单》,股息分红、股东个人消费、资本性购置支出、行政罚款、非合规捐赠均不可抵扣,需加回会计利润核算计税基数。 企业申请离岸豁免时需提供完整的业务凭证,证明相关利润的产生全程未使用香港本地资源,未在香港发生签约、发货、决策等核心运营行为,申请通过后对应收入可长期不计入计税基数。 2025-2026课税年度,香港实行两级制利得税税率,首200万港币应评税利润税率为8.25%,超出200万港币部分税率为16.5%,该税率标准来自香港税务局2024年12月发布的课税年度公告,具体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计税基数核算需保留所有相关凭证至少7年,香港税务局有权对过往7年的企业报税记录进行抽查,若无法提供完整凭证,税局有权直接核定计税基数,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及罚款。 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报税表,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0条,最高可被处以应纳税额3倍的罚款,逾期超过6个月的,税局可直接按行业平均利润核定计税基数,强制要求企业纳税。 企业若对税务局核定的计税基数有异议,可在收到评税通知书后1个月内提交反对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由税务局进行复核,复核不通过的可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香港与内地已签署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企业在内地已缴纳的对应所得税款,可在香港缴纳利得税时申请抵免,抵免部分不计入计税基数对应的应纳税额,避免双重征税。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利得税宽减,2025/26课税年度宽减比例为每宗个案最高10000港币,宽减额直接抵扣应纳税额,不影响计税基数的核算。 需特别注意的是,企业若同时开展香港本地业务与离岸业务,需对两类业务的收支进行独立核算,无法明确区分的,税务局有权按收入比例核定对应计税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