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全称为共同申报准则,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出的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的国家共享信息机制旨在通过参与司法辖区之间的定期信息交换,打击跨境逃税行为,维护全球税收公平。根据OECD2026年3月发布的《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更新公告》,截至2026年6月,全球共有128个国家和地区签署CRS多边主管当局协议,参与自动信息交换。
CRS国家共享信息的范围包括三类核心内容:一是账户持有人基本信息,个人持有者需共享姓名、地址、税收居民身份所在地、纳税人识别号、出生日期及地点,企业持有者需共享注册名称、注册地址、税收居民身份所在地、纳税人识别号、实际控制人身份信息;二是账户核心财务信息,包括公历年度末的账户余额或净值、账户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股息、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收入及其他投资收益;三是账户开立基本信息,包括账户开立时间、账户类型、所属金融机构识别码。
CRS的申报义务由账户开立地的合规金融机构履行,需履行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范围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实体、特定保险机构四类,上述范围依据OECD2026年2月发布的《CRS金融机构界定指引更新》确定。需特别注意的是,美国未签署CRS多边协议,其与其他国家的涉税信息交换适用双边FATCA协议规则,不属于CRS国家共享信息覆盖范围。
CRS国家共享信息流程采用多边自动交换模式,无需账户持有人单独提交申请,全流程由金融机构与属地税务机关按规则完成,2026年最新执行流程如下:
账户持有人若需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用于CRS申报核验,各辖区收费标准不同:中国内地2025-2026年免费开具,中国香港每份240港元,新加坡每份100新元,欧盟辖区收费区间为0-50欧元,以上标准以各属地税务机关最新公布为准,来源分别为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1月公告、香港税务局2025年11月更新、新加坡IRAS2026年2月公告、EU官方公报2026年1月发布的《公共服务收费指引》。
| 辖区 | 核心申报要求 | 交换覆盖范围 | 特殊规则 | 政策来源 |
|---|---|---|---|---|
| 中国内地 | 所有非居民账户无论余额高低均需申报,存量企业账户余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可简化尽调 | 与98个参与辖区实现自动交换 | 港澳台居民持有内地账户的,按单独的税收安排执行信息交换 | 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1月《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修订公告》 |
| 中国香港 | 所有非居民账户无论余额高低均需申报,个人账户尽调需额外收集入境记录核验税收居民身份 | 与122个参与辖区实现自动交换 | 与内地的信息交换每年开展2次,分别为6月和12月 | 香港税务局2025年12月《2026年度CRS申报指引》 |
| 新加坡 | 存量企业账户余额低于25万新元的可豁免年度申报,仅需每3年复核一次 | 与115个参与辖区实现自动交换 | 家族办公室持有的符合条件的账户可豁免申报 | 新加坡IRAS2026年2月《CRS操作手册更新》 |
| 欧盟27国 | 所有非居民账户无论余额高低均需申报,加密资产账户自2026年起纳入申报范围 | 欧盟内部实现实时交换,与外部107个参与辖区按年度交换 | 违反CRS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最高可处年营收2%的罚款 | EU官方公报2026年1月生效的《CRS实施条例(EU)2026/123号》 |
| 开曼群岛 | 所有在开曼注册的投资实体作为金融机构需履行申报义务,无论账户是否开立在开曼本地 | 与119个参与辖区实现自动交换 | 豁免本地居民持有的本地账户申报义务 | 开曼群岛税务信息局2026年3月《CRS申报须知》 |
| 美国 | 未参与CRS,适用FATCA规则 | 与超过100个国家签订双边FATCA交换协议 | 仅交换美国税收居民在境外的金融账户信息 | 美国IRS2025年11月《FATCA执行更新公告》 |
根据各辖区税收法规要求,账户持有人需履行的合规义务包括:在金融机构开展尽调时如实提交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取得的跨境收入按税收居民所属辖区的税法要求完成纳税申报,避免出现逃税、漏税行为。
违反合规义务的处罚标准各辖区略有差异:中国内地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税收居民身份的主体,最高可处少缴税款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中国香港对违反CRS合规义务的主体最高可处50万港元罚款,责任人最高监禁3年;新加坡对违规主体最高可处100万新元罚款,责任人最高监禁12个月,以上处罚标准来源分别对应各辖区2025-2026年发布的税收征管法规。
实践中常见的认知误区需明确:一是误认为离岸公司无需参与CRS申报,只要离岸公司的账户开立在CRS参与辖区,且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其他CRS参与辖区税收居民,相关账户信息就会被交换至实际控制人所属辖区;二是误认为CRS会泄露账户所有隐私信息,CRS国家共享信息仅为涉税相关信息,且交换仅在税务机关之间进行,各辖区需严格遵守OECD制定的信息保密规则,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信息,来源为OECD2026年3月发布的《CRS信息保密规则指引》;三是误认为小国家的金融账户不会被交换,只要账户开立地为CRS参与国,无论属地规模大小,均需按统一规则完成信息交换;四是误认为低余额账户不会被交换,除少数辖区有明确的低余额豁免申报规则外,多数参与辖区对个人账户无论余额高低均需申报。
跨境企业主、创业者及从业者首先需明确自身及控制企业的税收居民身份,若存在双重税收居民身份,需根据对应辖区之间的税收协定判定最终居民身份,避免出现双重纳税或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在金融机构开展CRS尽调时,需如实提交相关材料,不得隐瞒实际控制人信息或税收居民身份。
若存在跨境收入,需在税收居民所属辖区按规定完成纳税申报,已在收入来源地缴纳的税款可按税收协定申请抵免,避免双重征税。需特别注意的是,2026年起欧盟、新加坡等辖区已将加密资产账户纳入CRS国家共享信息范围,持有加密资产的跨境从业者需按要求申报相关收入,履行纳税义务。
若对CRS申报、信息交换相关规则有疑问,可直接向属地税务机关咨询,或查阅OECD官网发布的公开指引,所有规则均以官方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