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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程投资新规37号文登记对监管范围的拓展

作者:港通咨询网
更新:2022-08-23
浏览数:194次

很多人咨询有关返程投资方面的事项,今天港通咨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返程投资介绍方面的事项,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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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程投资事项概述:

根据第75号文件,特殊目的公司被定义为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企业,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包括可转换债券融资)为目的。

根据第37条,特殊目的公司被定义为境内居民(包括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企业,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境外资产或权益。

第37条对特殊目的公司的最新定义扩大了国内居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目的,即从原来的股权融资扩展到投融资。这一变化不仅扩大了特殊目的公司的识别范围,而且还增加了投资的内容。

37号文件发布前,除75号文件下的特殊目的公司外,由于缺乏明确的操作规则,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在实践中不接受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国内自然人通常需要设立国内持股公司,然后安排其在境外设立投资主体,以国内持股公司的名义完成相关外汇登记。由于37号文件下的特殊目的公司还包括以投资为目的的公司,从字面上看,国内自然人似乎可以在国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直接办理海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无需设立国内持股公司。

此外,75号文件的核心立法理念是国内权益、境外融资,37号文件扩大了国内居民可以注入特殊目的公司的资产范围,即国内居民不仅可以国内企业资产或权益

返程投资事项:

在第75条中,回程投资一词是指国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更换国内企业中国股权,在国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国内资产,协议购买国内资产和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国内企业增资。

第37条将回程投资一词定义为国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立和并购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与第75号文件相比,第37号文件正式规定国内居民返程新外商投资企业为返程投资行为,并将其纳入与返程并购相同的监管体系。

正如上述,75号文件的核心立法理念是境内权益境外融资。换句话说,国内居民在中国拥有国内权益是办理75号文件登记的前提。37号文件发布前,业内普遍认为,国内居民通过海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75号文件规定的返程投资范畴。因此,与75号文件相比,37号文件将新设纳入监管范围后,国内居民办理外汇登记的范围似乎扩大了。这种调整可能反映了外汇风险防范和控制的概念。但如何操作返程新外汇登记,还有待实践检验。

境内居民参与特殊目的公司上市前股权激励计划:

37号文件首次明确规定了与特殊目的公司上市前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外汇登记程序。因此,特殊目的公司以其股权或期权为目标,直接或间接控制国内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股权激励,相关国内居民可以在行使前向外部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由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的通知》(汇发[2012]7号)仅适用于境内居民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实际上,一些地方外汇管理局认为,即使境外公司在上市前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也必须在上市后处理。这种实际操作使得境内居民参与境外注册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期权激励计划长期处于无法实际办理外汇登记的尴尬状态。37号文件的出台弥补了这一立法和监管空白,使企业上市前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有章可循。

如您想了解更多有关企业返程投资方面的信息,请联系港通咨询,专业一对一商务经理会立即给你做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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