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cr.gov.hk)2026年1月发布的《〈公司条例〉第622章周年申报表提交指引修订版》要求,香港周年申报表是否需要盖章,取决于提交方式:通过“注册易”平台电子提交的周年申报表无需加盖实体公章,纸质提交的周年申报表需按要求加盖公司备案公章或提供符合规定的替代签署文件。
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07条明确规定,周年申报表是香港注册存续的有限公司每年必须履行的法定申报义务,申报内容需真实反映公司上一完整年度的注册信息变动情况,申报文件的签署效力需符合香港法律认可的标准。2025年12月香港立法会修订通过的《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新增条款,明确通过香港政府认可的电子服务平台(包括公司注册处“注册易”系统)提交的电子签署文件,与实体盖章、手写签字的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条款于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这也是电子提交的香港周年申报表无需加盖实体公章的核心法规依据。
针对纸质提交的场景,香港公司注册处2026年修订的指引明确,纸质版周年申报表(表格NAR1)需满足“授权人员签字+备案公章”的双重要求,若公司未设置法定公章,需由2名在职董事共同签字,或由唯一董事与公司秘书共同签字,并随表提交公司未设置公章的书面声明,声明需明确说明公司公章的设置情况及选择替代签署方式的原因。
电子提交香港周年申报表的主体,必须是已经在“注册易”平台完成实名认证的公司董事、公司秘书或获公司书面授权的代表,提交时需使用平台发放的个人电子签署证书完成签署,无需额外上传加盖实体公章的扫描件。若公司选择通过官方认可的第三方电子申报渠道提交,所有渠道均需接入注册易的官方接口,电子签署效力同样适用《电子交易条例》的规定,无需加盖实体公章,提交后1-2个工作日内即可收到注册处发出的电子受理回执。
纸质提交的香港周年申报表,需先下载官方最新版本的NAR1表格,填写完成后由符合资质的授权人员手写签字,再加盖公司在香港公司注册处备案的法定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非备案公章均不具备法律效力,提交的表格会被注册处退回。若公司为独资董事架构且未设置公司秘书,可由独资董事单独签字并加盖公章,或不加盖公章但提交经董事签字的无公章声明,声明需明确公司未设置公章的内部决策依据,随表格一同提交。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09条规定,所有在香港注册的有限公司需在每年公司成立周年日之后的42天内完成周年申报表提交,逾期提交将面临多重合规处罚。首先是行政罚款,逾期超过42天的,除需缴纳正常申报费外,还需缴纳对应阶梯金额的逾期罚款,罚款需随申报费用一同缴纳,否则申报不予受理。
若逾期超过12个月未提交周年申报表,香港公司注册处会将公司列入拟解散名单,对外公示3个月后若无异议将正式发布解散公告,公司的银行账户、资产都会被冻结,公司名下的知识产权、不动产等资产将被香港政府充公。公司董事及公司秘书作为法定责任人,若长期未提交周年申报表,可能会被香港公司注册处提起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50000港币,若持续失责还会被判处按日计算的罚款,每日最高700港币,同时董事的个人信用记录会受到影响,未来3年内无法担任香港任何公司的董事或高管职位。
很多申报主体误认为所有周年申报表都需要盖章,实际上根据2026年生效的新规,电子提交的周年申报表只要完成合规的电子签署就具备法律效力,无需加盖实体公章,只有纸质提交的场景才需要按要求盖章或提供替代签署文件。
部分申报主体使用财务章、合同章等非备案公章加盖纸质周年申报表,这类文件会被注册处直接退回,只有在香港公司注册处备案的法定公章才具备申报效力,若公司更换了公章,需先向注册处提交公章变更备案,再使用新的公章提交申报。
香港公司注册处对逾期时间的计算精确到自然日,只要超过周年日之后的第42天24点提交,哪怕仅逾期1天,也会按最低逾期罚款标准收取870港币罚款,不存在缓冲期。
只要公司尚未收到香港公司注册处发出的正式解散通知,就必须按时提交周年申报表,哪怕公司已经处于注销公示期,也需要完成过往所有年度的周年申报表申报,否则注销流程会被终止,公司会被重新列入存续状态并产生逾期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