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强积金规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推行的强制性退休保障制度,规则依据2026年1月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以下简称积金局)修订发布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及配套指引制定,所有在香港开展业务的雇主、符合条件的雇员及自雇人士均需遵守相关要求。
根据积金局2026年1月更新的《强积金制度雇主须知》,强积金的强制参保范围包括:所有年满18岁、未满65岁,且在香港受雇连续满60天的全职或兼职雇员;年满18岁、未满65岁的香港自雇人士。
符合以下情形的人群可豁免参加强积金:受雇期不足60天的临时雇员;海外雇主派驻香港工作不超过13个月,且已在原籍地参加法定退休保障计划的雇员;已参加香港法定公职人员退休计划的公务员及补助学校教师;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从事短期工作的跨境人员。豁免申请需向积金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效。
香港强积金缴纳费用标准由积金局每两年调整一次,2025-2026年执行的供款规则来源于积金局2026年2月发布的《强积金供款率及入息上下限调整公告》,所有供款金额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主体类型 | 供款基数 | 供款比例 | 2025-2026年上下限标准 |
|---|---|---|---|
| 雇员 | 每月有关入息(包括薪金、佣金、奖金等劳动报酬) | 5% | 每月入息低于HK$7,100无需雇员供款,高于HK$30,000的部分无需计入供款基数 |
| 雇主 | 雇员每月有关入息 | 5% | 无论雇员入息高低,雇主均需按雇员实际入息的5%供款,入息高于HK$30,000的部分无需计入供款基数,最低供款额为HK$355 |
| 自雇人士 | 每月或每年申报的业务收入 | 5% | 每月入息低于HK$7,100无需供款,高于HK$30,000的部分无需计入供款基数,可选择按月或按年缴纳 |
根据香港税务局2026年发布的《利得税扣除指引》,雇主缴纳的强积金供款部分可作为营业支出,在申报香港利得税时全额扣除,年度扣除总额上限为该年度所有雇员总薪酬的15%。雇员个人缴纳的强积金供款,可在申报香港薪俸税时申请税前扣除,年度扣除上限为HK$18,000。
香港强积金办理流程需严格遵循积金局2026年发布的《雇主开户与供款操作指引》执行,具体流程如下:
根据积金局2026年公开的办事时限标准,受托机构收到雇主开户申请后的3-5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注册,出具强积金计划登记证明,该证明需雇主妥善留存,供积金局随时抽查。
实践中不少企业主及跨境从业者对香港强积金规定存在认知偏差,积金局2026年3月发布的《强积金常见合规问题解答》对相关误区作出明确说明:
第一种误区:兼职雇员或短期雇员无需缴纳强积金。根据规定,只要雇员连续受雇满60天,无论全职、兼职、临时工,均属于强制参保范围,雇主需按要求为其供款,仅受雇期不足60天的临时雇员可豁免。
第二种误区:跨境派驻香港的雇员无需缴纳强积金。仅符合豁免条件的跨境雇员可免缴,即需同时满足:由海外雇主派驻香港、在港工作期限不超过13个月、已在原籍地参加法定退休保障计划,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且需提前向积金局提交原籍地参保证明、派驻证明等材料申请豁免,未经审核通过的仍需按规定供款。
第三种误区:强积金供款可由雇员自行缴纳,雇主无需承担责任。根据规定,雇主是强积金供款的第一责任人,需按时足额缴纳雇主部分的供款,同时代扣代缴雇员部分的供款,若雇员不同意代扣,雇主需及时向积金局报备,不得自行停止供款。
第四种误区:强积金账户资金可随时提取。正常情况下,强积金账户资金需待参保人年满65岁退休后方可提取,符合以下特殊情形的可提前提取:参保人年满60岁且提前退休、参保人永久离开香港定居、参保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参保人账户结余低于HK$5,000且已停止供款超过12个月、参保人罹患末期疾病。提前提取需向积金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
根据2026年修订的《强积金条例》第37条、第42条规定,雇主未按时足额缴纳强积金供款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逾期不足30天的,需额外缴纳逾期供款额5%的附加费,附加费全额计入雇员的强积金个人账户。逾期超过30天的,积金局会向雇主发出罚款通知书,首次违法的罚款金额为HK$5,000,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罚款金额最高为HK$10,000,同时可按逾期天数每日征收HK$1,000的定额罚款。2025-2026年的罚款标准以积金局最新公布为准。
逾期超过6个月且供款额超过HK$100,000的,积金局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缴欠缴的供款及附加费、罚款,情节严重的,雇主的董事、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人可能面临最高6个月的监禁。
若雇主破产或清盘,强积金欠缴供款属于优先偿还债务,顺序优先于普通无担保债权,可从雇主的清算资产中优先划扣。
根据积金局2026年发布的《强积金权益保障公告》,强积金账户的资产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强积金账户资产独立于受托机构、雇主的自有资产,即便受托机构破产或雇主出现债务纠纷,强积金账户的资金不会被用于偿还相关债务,参保人的权益不受影响。
强积金账户的投资收益、供款本金均无需缴纳香港的任何税款,参保人退休提取强积金时也无需缴纳薪俸税或利得税。对于跨境从业者来说,若符合永久离开香港的条件,可一次性提取全部强积金账户余额,无需分期领取,提取的资金可自由汇出香港,不受外汇管制限制。
参保人可自由选择强积金账户的投资组合,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货币基金等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也可随时转换投资组合,无需缴纳转换费用。积金局每年会对所有认可受托机构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公开审计结果,保障参保人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