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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拟规定: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作者:港通咨询网
更新:2022-12-04
浏览数:90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发布了《关于规范商标注册申请的若干规定(草案)》,草案明确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具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予以驳回,今天港通咨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恶意注册商标申请方面的事项,具体如下:20210326000550_40122

草案明确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有下列行为:

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模仿或者翻译他人知名商标的;《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根据合同、商业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违反诚信原则、有害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利影响的。

草案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委托: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不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不得申请其他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的市场秩序。

草案明确规定,商标注册部门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依法驳回,不予公告。因违反本规定的理由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注册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裁定。

草案明确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撤销申请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且无正当理由的,商标注册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商标。

草案指出,违反本规定的申请人,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三倍以下三万元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指出,违反本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的商标代理业务。

草案还提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宣传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布处罚信息。

如您想了解更多注册商标方面的信息,请联系港通咨询,专业一对一商务经理会立即给你做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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