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采用区域来源原则,对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利润征税。只有在香港产生或从香港获得的利润才必须征收利得税。简而言之,任何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但其利润来自香港以外的地方,不需要在香港纳税,今天港通咨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香港公司税务方面的事项,具体如下:
世界上许多地方采用不同的税收标准,这与香港采用的地域来源原则不同。这些地区对当地经营者从世界各地赚取的利润征税,包括海外利润。
必须缴纳利得税的先决条件:
根据《税务条例》,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必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从行业、专业或业务中获利;以及在香港产生或润。
第一个条件简单明了,第三个条件需要解释。现在让我们讨论确定利润来源的基本原则。
确定利润来源的基本原则:
多年来, 判断确定利润来源的问题。以下原则是基础权威判决确立:事实问题 利润的来源必须根据相关案件的事实来确定,因此没有一个通则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情况。利润是否来自香港,取决于利润的性质和利润交易的性质。操作验证法确定利润来源的一般指导原则是确定纳税人从事赚取相关利润的活动和纳税人从事活动的地方。换句话说,正确的方法是找出利润产生的操作,并确定这些操作在哪里 进行。利润来源必须归因于纳税人的利润运作,而不是集团其他成员的运作。以前或次要活动 相关操作不包括纳税人在业务过程中进行的所有活动。重点是确定纳税人利润交易的地理位置,并将此类交易与以往和次要活动分开考虑。日常投资或业务决策的地点只是确定利润来源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但一般来说,它不是决定性因素。从交易所获得的毛利 根据交易所产生的毛利,决定是否从香港或香港以外香港以外地区获得。海外业务办事处 一个业务单位可以在海外设立办事处,在香港以外赚取利润;但是,如果该单位没有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并不意味着其所有利润必须来自香港或香港。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该单位的主要营业地点 设在香港,且该单位没有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其利润很可能必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在香港达成销售合同的,所得利润必须在香港纳税。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达成销售合同的,所得利润不得在香港纳税。如果在香港达成购买合同或销售合同之一,初步假设所得利润必须在香港纳税,但必须考虑其他相关事实来确定利润来源。如果是卖给香港顾客的话 (包括香港海外买家的采购办事处),相关销售合同通常视为在香港达成。如果有关人员不必离开香港,而是通过电话或其他电子媒体在香港达成销售合同,包括互联网,则相关合同将被视为在香港达成。从贸易中赚取的利润只能分为香港所有或香港所有税,不适用于分摊计算相关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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