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对受雇工作关系实施强制性退休金供款制度,依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Ordinance,Cap.485)。企业在雇佣任何符合条件的雇员时需要按法定比例向认可受托人管理的强积金账户供款。此制度适用于绝大多数香港本地公司、在港经营的外地注册公司及其在港受雇的雇员。政策依据来自香港特区政府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MPFA)官方发布的最新规定。
下列人员通常属于强制性供款对象(以MPFA最新公布为准):
• 18岁至64岁之间的受雇雇员,连续受雇60天或以上。
• 与公司构成雇佣关系的兼职、全职及临时雇员。
• 大部分外籍雇员,如未享有其他认可退休金计划,也属于供款范围。
• 非香港本地注册的公司,只要在香港雇佣员工,也受《强积金条例》约束。
无需供款的常见情形(依据MPFA规定):
• 实习性质学生(具备认可的实习计划证明)。
• 已加入《公务员退休计划》的相关人士。
• 进入香港不足13个月且来自认可地区且拥有本国退休计划的特定外籍人士(须提供证明)。
• 受雇未满60天的临时雇员(不含建筑、餐饮及某些行业的特定工种)。
企业在聘用受雇者时需依规执行以下义务(依据Cap.485):
• 在雇员开始受雇的首60天内为其选择并开立强积金账户。
• 按月为雇员工资进行供款,最迟于下一月第10个工作日前提交供款。
• 每月向受托人提交工资与供款记录。
• 每年向雇员提供强积金年度供款摘要。
• 保存雇佣及供款记录逾保存年限(不少于7年,参考香港《公司条例》与税务局一般记录保存要求)。
未遵守规定可能导致罚款或法律责任。根据MPFA公布资料,雇主延迟供款可被罚款并可能须向雇员支付附加费(一般为供款金额的5%,以MPFA公布为准)。
• 雇主:须按雇员可计供款收入的5%供款。
• 雇员:同样按收入5%供款,由雇主从工资代扣。
• 可计供款收入:按MPFA最新公布上限和下限计算,每月下限一般为7,100港币,上限为30,000港币(以官方最新更新为准)。
• 雇员收入高于上限部分无需纳入强积金供款计算。
• 收入低于下限的雇员仅需雇主供款,雇员部分可以豁免。
供款示例(以MPFA公布范围为准):
• 若雇员月薪20,000港币
企业的供款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建筑、餐饮与清洁行业等经常采用临时工、散工模式。此类行业在香港实行“行业计划”(Industry Scheme),即使雇佣期不足60天,也需要强制供款。相关规则由MPFA按行业性质制定。
外派人员与跨境员工方面,如雇员受聘于香港公司在香港提供劳动,通常需缴纳强积金。若属于双重社会保障协定覆盖的人员,可视个案申请豁免,需提供海外社保计划证明文件,提交MPFA审批。
强积金账户由受托人管理,常见类型包括:
• 保守基金
• 混合资产基金
• 股票基金
• 债券基金
• 默认投资策略(DIS)
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要求提供默认投资策略(Default Investment Strategy),以较低管理费和较稳健的配置为特点,投资费用受监管,参考MPFA公布的“收费用上限”。
企业在选择受托人时,可以从MPFA公布的认可受托人名单中选取,关注因素包括管理费用、基金表现、行政操作便利度等。

• 关于雇员入职首60天未提交文件的情形
雇主应继续推进其强积金账户开立程序,不应以资料未齐为由推迟供款。依据Cap.485,供款责任不因雇员未主动配合而延伸。
• 关于薪酬结构涉及津贴、奖金
若属于与劳动关系相关且具规律性或可预见性的收入,通常被纳入可计供款收入。一次性离职酬金、就业终止赔偿之类款项可不纳入供款。具体应依据MPFA《可计及不可计入收入指引》判断。
• 关于雇主补缴
若因内部失误延迟供款,企业应尽快补交并承担附加费。MPFA可要求雇主提交补充资料或合规说明。
• 关于合规审查
雇主可能接受MPFA抽查,提交工资台账、供款记录及雇员名单。审查目的在确保企业合规供款。缺失记录可能构成违规。
香港公司成立后即可能涉及雇佣关系。在企业启动招聘时,需要准备以下事项:
• 选择受托人与强积金计划。
• 将强积金流程纳入公司人事制度,包括入职登记表、工资表及每月供款程序。
• 系统化保存雇员资料,为未来审计、税务申报及政府部门检查提供凭证。
对于跨境企业(例如内地或海外集团在港设立子公司),仍需针对在港雇员遵循强积金法规,无论母集团是否已有海外退休金制度。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企业供款部分通常可作为可扣税开支,但须符合合理性、实际支付、与雇佣相关等条件。
雇员部分供款可在薪俸税申报时申请扣减,其扣减上限以香港税务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IRD)最新规定为准。
强积金的投资回报不就投资收益征税,但提取阶段如涉及单次性提取仍须按香港税务局规定审视是否构成应课税收入。一般在退休、永久离港等情况下提取不构成额外税负。所有内容以IRD公布为准。
雇员可在以下情形从强积金账户提出资金(依据MPF Schemes Ordinance):
• 年满65岁。
• 提前退休(60岁或以上)。
• 永久离开香港(须提交声明及离港证明)。
• 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须具医疗证明)。
• 小额结余账户(特定条件下)。
雇佣关系终止后,雇主仍需履行最后一次供款义务,结清雇佣期间的可计供款金额。账户由雇员继续保留,转入个人计划或其他受托人计划,可按MPFA转移指引办理。
若企业在多个司法区经营,需区分香港与其他国家的社保/养老制度:
• 香港制度基于强制性退休金,与美国401(k)、欧盟社会保障体系或新加坡CPF等制度不同,供款比例、税务机制与法律性质均独立。
• 在香港雇佣人员,无论企业是否在其他地区有缴纳社保,仍需遵循Cap.485的香港强积金义务。
• 若雇员跨境工作,应根据实际工作地点、劳动合同签订地及所在国社保协定判断是否可豁免。相关豁免需向MPFA申请并提交海外退休制度证明。
• 制定入职至离职全流程操作手册,包括账户开立、工资计算、供款周期安排。
• 使用合规薪酬系统记录可计供款收入,减少人工误差。
• 每年依据MPFA公布的受托人评级、费用上限、基金表现更新计划选择。
• 为跨境员工设置合规合约条款,明确供款责任与流程。
• 针对审计与税务申报,确保供款记录、工资记录相一致,便于会计师核对。
• 成本结构方面:雇主需承担持续固定供款开支,应在预算与薪酬体系中预估。
• 人员管理:人事部门须维护合规记录,处理雇员转移账户、受托人变更等流程。
• 审计合规:强积金记录可能在年审、会计审核或政府抽查时被要求提供,需要维持良好文档管理。
• 法务风险:未及时供款可能招致罚款、附加费甚至刑责。因此公司应建立内部提醒机制确保按期提交。
MPFA已在官方报告中提出提升账户管理效率、降低费用、强化默认投资策略的长期方向。企业需按官方发布的年度更新关注强积金制度的潜在调整,如供款上限、默认投资策略费用上限等政策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