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Ordinance,Cap.485)要求符合特定条件的雇主、雇员及自雇人士按法定要求参与强积金计划(MPF)。实践中,只要涉及香港本地雇佣关系并满足工作与薪酬条件,即被界定为必须加入强积金系统的对象。官方信息以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MPFA)公布的最新资料为准。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及 MPFA 公开规则,MPF 的强制参与条件可概括为以下几类:
雇主的义务范围
雇员的适用条件
需同时符合以下法定定义:
短期雇员与临时工
自雇人士条件
自雇人士(Self-employed person)若满足以下标准需参与 MPF:
MPFA 规定部分人士可豁免强制性参与 MPF:
海外雇员
若持工作签证在港工作,且证明已加入原居地认可信托的退休计划,可申请豁免。需提供其海外计划与原雇佣关系的证明文件。
家佣
外籍家庭佣工由于其受雇性质与雇佣制度特殊,属免强制 MPF 覆盖类别,依据 Cap.485 附表。
短期外籍工作人员
在港工作期限少于 13 个月并豁免参与香港养老系统者,可在雇主协助下申请豁免。
65 岁及以上的受雇人士
雇主无强制供款义务,但若雇员自愿供款,相关安排按照 MPF 附属规则执行。
根据 MPFA 公布的最新要求(2026 年维持原标准,官方更新为准):
供款基准入息范围
供款比例要求
供款时间与程序

围绕 MPF 的实务程序涉及雇佣关系建立、信息申报、供款管理等核心环节:
指定并开立 MPF 计划账户
雇主需要选择经 MPFA 批准的受托人及计划类型,为公司及雇员开立 MPF 账户。
官方可查阅 MPFA《获批准受托人名单》。
通知雇员并提供计划资料
保存雇佣与供款纪录
雇主需按《雇佣条例》(Cap.57)及 MPF 要求保存不少于 7 年的雇佣、工资、供款及通信记录,以备审计或监管检查。
按时进行供款结算
企业涉及跨境运营时,需根据雇佣地点、合约签订地、服务提供地等实际因素判断是否属于“在香港工作”:
香港实体雇佣境外员工但工作不在香港执行
若服务主要在境外,理论上不构成 MPF 必须对象,但需以实际工作地点为准,并建议依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定义进行合规审查。
境外实体派员来港工作
如派驻人员在香港实际提供服务且工资由香港实体或境外实体支付,仍可能被视为香港雇员;是否需加入 MPF 取决于工作期限、签证类别及是否拥有认可海外退休计划。
香港公司聘用自由职业者
若该自由职业者被界定为“雇员”而非“受聘提供独立服务者”,雇主仍可能具备强制供款义务;需结合《雇佣条例》与 MPFA《雇佣状态判定指引》作判断。
MPF 本质为强制性退休保障制度,对企业与雇员具有特定政策功能:
规范劳动关系
强制供款强化雇主的劳动责任,有助于界定雇佣关系在税务及法律上的清晰性。
提高雇员对薪酬结构的透明度
所有供款均需通过受托人记录,雇员可随时查询账户余额与投资状况。
企业合规成本的可预期性
强制比例与供款范围有明确法律基础,使企业在预算层面具有可控性。
跨境人力管理的结构化指引
对具有跨境员工调动的企业而言,以 MPFA 规则为基础有助降低与劳动合规相关的行政风险。
相关法规与官方信息来源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