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可将已在香港支付的利得税“直接抵扣”应税所得;可以在符合条件下就已在香港实际缴纳的利得税按中国税法和两地税务安排申请“税额抵免”(foreign tax credit),但抵免额以应纳税所得在中国应缴税款为上限,且需满足资料证明、归属判断与按规定计算程序。相关规则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及内地—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香港税务局的最新规定为准(见下文来源节)。
概念差异
法律与安排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