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协议不是股权代持,二者属于完全不同的跨境商事法律架构,适用场景、合规依据、权利义务边界均存在明确差异。
根据2024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配套指引,VIE架构全称为可变利益实体架构,指境外上市主体通过一揽子协议控制境内运营实体,无需直接持有境内实体股权即可合并财务报表的跨境架构,核心法律关系为合同控制,未发生股权权属的转移。
根据202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六)》,股权代持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约定,由名义股东代持标的公司股权、实际出资人享有对应投资权益的安排,核心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股权权属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实际出资人处于隐名状态。
| 对比维度 | VIE协议 | 股权代持 |
|---|---|---|
| 核心法律关系 | 多协议组合的合同控制关系,涵盖业务合作、投票权委托、股权质押等 | 单一/少数协议约定的委托代理关系,仅涉及股权代持的权利义务 |
| 股权权属状态 | 境内运营实体股权仍登记在境内股东名下,无任何权属转移行为 | 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实际出资人不具备工商公示的股东身份 |
| 主要适用场景 | 境内限制外资准入行业的企业实现境外上市,合并财务报表满足上市要求 | 规避股东人数限制、股东身份准入要求,或满足实际出资人隐名需求 |
| 法定合规要求 | 需按2024年证监会规则履行境外上市备案程序,同时满足上市地披露要求 | 不得违反强制性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无需履行专门的监管备案程序 |
| 争议解决依据 | 适用协议管辖约定,同时需符合中国及上市地的监管规则要求 | 适用法院地公司法、民法典相关规定,仅约束代持协议签署双方 |
实践中VIE架构搭建的标准流程如下:

部分跨境从业者会将VIE协议中的投票权委托条款等同于股权代持,该认知不符合现行司法规则。投票权委托仅为VIE协议的组成部分,未涉及股权收益权的让渡,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仍享有股权对应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法定权利,仅将投票权及运营控制权委托给WFOE行使,与股权代持中全部权益归属于实际出资人的约定存在本质差异。
根据2025年3月国际律师协会(IBA)发布的《跨境商事架构合规指引》,VIE架构需按上市地监管要求履行完整披露义务,同时需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境外上市备案程序,2025-2026年备案实操平均周期为35-45个工作日,涉及的律师、公证等服务费用大致范围为12-30万元人民币,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股权代持无需履行监管备案程序,但若涉及金融、电信等明确禁止代持的行业,代持协议会被直接认定为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比例承担。
截至2026年4月,香港联交所、美国SEC、新加坡交易所对VIE架构的上市准入规则未发生调整,符合条件的VIE架构企业可正常提交上市申请,后续规则调整以各交易所官方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