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销需要清算报告。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cr.gov.hk)2024年12月18日发布的《2024年公司(修订)条例》生效通知,2025年1月1日起,所有主动申请不营运私人公司撤销注册的主体,均需提交符合规范的清算报告作为核心申请材料。
清算报告需由香港执业会计师出具,内容需覆盖公司近3年的资产负债情况、未清偿债务处置凭证、香港税务局出具的利得税及薪俸税完税证明、商业登记证注销预回执、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清算的书面决议。 若公司名下持有银行账户、知识产权、不动产等资产,需附资产处置的完整佐证文件,包括银行销户证明、知识产权转让协议、不动产交易凭证等。

| 注销情形 | 是否需要提交清算报告 | 法规依据 |
|---|---|---|
| 主动申请不营运私人公司撤销注册 | 是 | 《2024年公司(修订)条例》第75B条 |
| 公司因未年审、未报税被注册处强制除名 | 否 | 《公司条例》第746条,强制除名无需主体提交申请材料 |
| 公司资不抵债申请破产清盘 | 是 |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96条,需由法院指定清盘人出具清算报告 |
需特别注意的是,部分主体存在“零申报、无实际运营的香港公司注销无需提交清算报告”的认知误区,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2025年3月发布的撤销注册常见问题解答,无论公司是否产生实际经营活动、是否进行过税务零申报,只要主动申请撤销注册,均需提交清算报告证明公司无未清偿债务、无未处置资产。 若提交的清算报告不符合规范、存在隐瞒债务或资产的情况,注册处将直接驳回注销申请,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及股东可能面临最高10万港元的罚款,相关失信记录将同步至香港个人信贷资料库。 若公司不主动办理注销也不按要求完成年审、报税,超过3年将被注册处强制除名,股东及董事可能被限制入境香港,名下其他香港主体的运营、银行账户使用均会受到限制。 截至2026年4月,上述政策暂无调整,后续变更以香港公司注册处、香港税务局官方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