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2024年12月20日公布的《公司条例》(第622章)修订条文,2026年生效的香港公司股东会法定人数规则,适用于所有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商事主体,是股东会召开及决议生效的前置合规要求,相关规则覆盖私人公司、公众公司、担保有限公司三类主流注册主体。
| 公司类型 | 法定人数要求 | 法规依据 |
|---|---|---|
| 私人公司 | 仅1名成员的公司为1人;2名及以上成员的公司为2人 | 香港公司注册处《公司条例》(第622章)第562条,2026年生效 |
| 公众公司 | 3名及以上有效出席成员 | 香港公司注册处《公司条例》(第622章)第562条,2026年生效 |
| 担保有限公司 | 仅1名成员的公司为1人;2名及以上成员的公司为2人 | 香港公司注册处《公司条例》(第622章)第562条,2026年生效 |
| 法院指令召集的股东会 | 按法院指令载明的人数执行,无明确约定的适用对应公司类型的法定要求 | 香港公司注册处《公司条例》(第622章)第564条,2026年生效 |
公司章程可约定高于法定标准的股东会法定人数,但不得低于法例规定的最低标准,低于标准的章程条款无法律效力。
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2025年1月发布的《香港公司合规操作指引》,可计入法定人数的人员包括:亲自出席的登记股东、持有有效委托文件的代理人、法人股东指定的正式授权代表。
2024年修订的《公司条例》明确允许股东会以全线上、混合形式召开,经会议系统完成实名认证、具备表决权的线上出席人员,与线下出席人员享有同等地位,可计入法定人数。
涉及关联交易、董事任免等需回避表决的议题时,已履行回避义务的利害关系股东不计入该次会议的有效法定人数统计范围。

实践中部分主体认为公司章程可自行设定低于法定标准的法定人数,该认知不符合合规要求。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2026年2月发布的合规提示,所有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章程约定均属无效,需按法例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未达法定人数召开的股东会作出的所有决议均属无效,无法提交至香港公司注册处办理对应变更登记,基于无效决议开展的对外交易,公司需对善意第三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条例》第112条,若董事明知未达法定人数仍执意召开股东会、推进决议执行,属于违反董事勤勉义务的行为,可被处以最高10万港元的罚款,截至2026年4月该罚则尚未调整,后续金额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若首次召集的股东会因法定人数不足流会,间隔不少于7天再次召集的同议题股东会,出席的有效成员人数即视为满足法定人数要求,公司章程另有更高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