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和香港双边协定(正式名称为《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2024修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与香港税务局2024年12月联合发布,2025年1月1日正式施行,核心作用为消除两地跨境经营主体的双重征税负担,规范跨区域税源管理规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12月发布的政策解读文件,大陆和香港双边协定适用主体为同时符合两地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标准,且具备对应所得受益所有人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截至2026年4月,受益所有人认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9号公告、香港税务局《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61号》的相关要求,申请人需具备实际经营场所、专职从业人员、独立决策能力,仅用于持股或资金流转的空壳主体不符合认定标准。
享受大陆和香港双边协定待遇的流程需严格遵循两地税务机关的征管要求,大陆和香港双边协定办理流程无需事前审批,采用留存备查制,具体步骤为:

大陆和香港双边协定税率与无协定待遇的税率差异如下表所示,大陆和香港双边协定税率较无协定状态下最高可降低50%的预提所得税负担,数据来源为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12月发布的《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2024修订版条文对照》:
| 所得类型 | 内地非居民预提所得税税率(无协定) | 内地执行协定税率 |
|---|---|---|
| 香港利得税/预提税税率(无协定) | 香港执行协定税率 | 股息所得 |
| 10% | 持股比例≥25%时为5%,<25%时为10% | 0% |
| 0% | 利息所得 | 10% |
| 7% | 0% | 0% |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10% | 7% |
| 4.95% | 3% | 财产转让所得(不动产除外) |
| 10% | 持股比例<25%时免征 | 0%(境外转让) |
| 0% |
实践中,大陆和香港双边协定的适用存在两类常见认知误区。第一类误区为只要注册香港公司即可享受协定待遇,根据香港税务局2026年1月发布的《2025年受益所有人核查情况通报》,2025年全年共有32%的协定待遇申请因申请人无实际经营实质、仅为持股平台被驳回,相关申请人需补缴此前享受优惠减免的税款及滞纳金。第二类误区为留存备查材料无需提前准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2号公告,未按要求留存备查材料的,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已享受的协定待遇,追缴税款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超过180天的,处应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2024修订版大陆和香港双边协定新增了常设机构认定的优化条款,将建筑工程类常设机构的认定时长从原有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即香港企业在内地从事建筑、装配、安装工程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持续时间不足12个月的,无需在内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条款为跨境工程类企业降低了跨区域经营的税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