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董事协议是规范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与公司、股东之间权利义务边界的法定书面文件,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2024年修订版要求订立,可对董事薪酬、履职权限、保密义务、离任责任等公司章程未明确的事项作出细化约定。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2026年1月发布的《公司合规操作手册》,非法定必填但经各方签署的董事协议,在香港高等法院商事审判中具备优先于公司章程细则的举证效力。
根据香港律政司2024年7月生效的《公司条例(2024年修订)》第129条,香港公司董事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反三类强制条款:不得免除董事因欺诈、严重疏忽导致的公司损失赔偿责任;不得约定董事违反信托义务时无需向公司返还不当收益;不得限制股东依据《公司条例》第724条对董事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
未违反上述条款的香港公司董事协议,无需提交香港公司注册处备案,仅需由公司、董事、持股10%以上股东各持一份留存,留存期限需覆盖公司存续期及公司注销后7年,该要求出自香港税务局2025年3月更新的《商业记录留存指引》。
香港公司董事协议订立需遵循以下流程:

香港公司董事协议与公司章程、董事委任书的核心差异如下表:
| 对比维度 | 香港公司董事协议 | 公司章程 |
|---|---|---|
| 董事委任书 | 法定备案要求 | 无需备案 |
| 需提交香港公司注册处备案 | 需提交香港公司注册处备案 | 效力优先级 |
| 无违法条款时最高 | 次之 | 最低 |
| 调整范围 | 仅调整董事与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 | 调整所有公司参与方的权利义务 |
| 仅明确委任生效时间及任期 | 修改流程 | 签署各方一致同意即可修改 |
| 需特别股东会75%表决权通过 | 需董事会通过并提交注册处更新 |
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2026年2月发布的《合规处罚公告》,若香港公司董事协议约定内容违反《公司条例》强制条款,对应的无效条款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若因此导致公司或股东损失,相关责任方需承担最高50万港元的罚款及对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实践中,未订立香港公司董事协议的香港公司,董事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权责纠纷,法院将直接依据《公司条例》及公司章程的通用条款裁判,无法覆盖股东与董事的个性化约定需求。
截至2026年4月,香港未针对私人公司的董事协议订立作出强制要求,公众公司则需依据《上市规则》第19章要求订立并披露核心条款,后续调整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最新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