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在内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规则,依据202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2024年第36号),以及2025年1月生效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十(修订版)》执行,适用于所有登记注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地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1月更新的《非居民企业纳税指南》,香港企业在内地取得应税所得的,均属于内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需按规定完成纳税申报。 应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香港企业的纳税义务判定核心为是否在内地设立常设机构,以及取得的所得是否与常设机构存在实际联系。
以下为2025-2026年执行的税率标准,后续调整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公布为准:
| 经营情形 | 2025-2026年适用税率 | 适用条件 | 政策来源 |
|---|---|---|---|
| 在内地设立常设机构且取得与常设机构相关的经营所得 | 25% | 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常设机构判定标准,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且所得与该机构有实际联系;香港企业在内地提供劳务任意12个月内累计停留超183天的,也会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第36号公告 |
| 未设立常设机构,或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实际联系的被动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等) | 10%(预提所得税) | 未满足常设机构判定标准,或所得与已设常设机构无关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
| 符合CEPA安排下受益所有人资格的被动所得 | 5%(股息预提税)、7%(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 | 取得所得的香港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9号,2025年修订)规定的受益所有人条件,且所得类型符合CEPA安排范围 | 2025年1月生效的CEPA修订版附件2《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
截至2026年4月,上述税率规则未作调整,后续变动以国家税务总局、香港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官方通知为准。

符合CEPA税收安排优惠税率申请条件的香港企业,按以下流程办理:
2025-2026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及优惠税率申请无需缴纳任何行政手续费,相关收费标准以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发布的《办税事项“零收费”目录》为准。
需特别注意的是,受益所有人资格判定不支持仅持有香港商业登记证、无实际经营活动的导管公司申请。根据2025年修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若香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非香港居民,且所得主要用于向第三方分配、无合理商业实质的,将不予认定受益所有人资格,无法享受CEPA优惠税率。 实践中,部分香港企业认为仅在内地取得线上服务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2024年第36号公告,若服务的接受方在内地,且收入来源于内地的,无论是否设有线下经营场所,均需按规定申报纳税,符合常设机构判定标准的适用25%税率,不符合的适用预提所得税税率。 常设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可扣除与经营相关的成本费用,需留存合法有效的凭证备查,包括发票、合同、支付凭证、成本核算记录等,无法提供有效凭证的,税务机关可按核定利润率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2024年第36号公告,香港企业在内地取得应税所得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可处应纳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纳税信用记录会同步至2024年内地与香港税务部门签署的信用共享机制,影响企业在两地的经营资质办理、信贷申请、政府采购参与等业务办理。 根据CEPA税收安排规定,香港企业在内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在香港申报利得税时申请税收抵免,抵免额不超过该所得按香港利得税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可有效避免双重征税,降低跨境经营的整体税负。 合规完成纳税申报的香港企业,在内地办理银行开户、经营资质许可、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业务时,可将纳税记录作为合规证明材料,提升相关申请的审核通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