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内地的双重征税协定是规范两地跨境所得征税权划分、消除重复征税的官方税收安排,截至2026年4月,最新执行版本为2019年签订的第五议定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2024年12月联合更新的执行指引落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2号、香港税务局2024年第47号税务通函,协定适用主体为内地税收居民或香港税收居民。 内地税收居民指按照内地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标准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或实体。 香港税收居民指通常居于香港的个人,或在香港注册成立、或在香港以外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位于香港的实体。 非两地税收居民的第三方实体,无法享受本协定项下的税收优惠待遇。
| 所得类型 | 所得来源地征税权限 | 居民所属地征税权限 | 2025-2026年协定优惠税率 | 政策来源 |
|---|---|---|---|---|
| 股息 | 可征税 | 可征税 | 持股25%及以上的受益所有人5%,其他情形10% | 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12月《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执行手册》,2025-2026年税率以此为准,后续调整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 利息 | 可征税 | 可征税 | 7% | 同上 |
| 特许权使用费 | 可征税 | 可征税 | 7% | 同上 |
| 营业利润 | 未设立常设机构的不予征税 | 可征税 | 0(来源地无征税权) | 同上 |
| 不动产转让收益 | 不动产所在地可征税 | 可征税 | 按所在地法定税率执行 | 同上 |
| 股权转让收益 | 被投企业财产主要由不动产构成的可征税 | 可征税 | 0(非不动产类股权转让来源地无征税权) | 同上 |

实践中部分跨境从业者误以为持有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即可自动享受协定待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第32号公告,申请人需同时满足税收居民身份、受益所有人身份两个核心条件,空壳公司、导管公司不具备享受资格。 部分市场主体误以为两地征税总和必然低于单一地区征税。若所得不符合协定优惠适用条件,可能出现两地分别按法定最高税率征税的情况,需在交易前完成合规判定。 有申请人误以为逾期补开居民身份证明可无限追溯享受待遇。根据香港税务局2024年第47号通函,居民身份证明仅可覆盖申请所属年度前3个纳税年度的所得,超出追溯期的所得无法补享受待遇。
根据两地官方发布的执行数据,符合条件的跨境主体享受香港与内地的双重征税协定待遇后,平均可降低跨境所得税负40%以上,2024年全年两地共有1.2万户次市场主体享受相关优惠,减免税额合计187亿元,来源为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2月国际税收工作通报。 协定项下设置相互协商程序,跨境纳税人遇到涉税争议时,可向所属地税务主管当局提交协商申请,由两地税务机关共同协调解决,2024年相互协商案件平均办结周期为127天,有效降低跨境纳税人的涉税争议解决成本。 对于跨境贸易、跨境投资类主体,合理适用协定规则可实现税务成本的合规优化,避免因双重征税导致的额外支出,提升跨境业务的盈利能力。 香港与内地的双重征税协定流程、材料及税率要求均已实现两地政务平台公开查询,申请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香港税务局官网获取最新官方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