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框架下的VIE架构,是境内实体实现境外融资、跨境资本运作的常见合规架构,核心是通过协议控制而非股权控制实现境外上市主体对境内运营实体的报表合并,符合监管要求的VIE架构可正常开展融资及上市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发布,2020年1月1日生效)第2条、第4条规定,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内外资享有同等待遇。 2024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改委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明确禁止外资准入领域共23项,限制类领域共11项,VIE架构主要应用于上述外资受限或禁止准入的领域。 截至2026年4月,我国未出台禁止VIE架构的专项法规,符合外资准入要求、完成境外上市备案的VIE架构可正常运营。

| 司法辖区 | 监管规则发布机构 | 发布时间 | 核心监管要求 |
|---|---|---|---|
| 中国内地 | 商务部、证监会 | 2024年8月 | 境外上市涉及VIE架构的,需按《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要求向证监会提交备案,负面清单禁止领域的VIE架构企业不得境外上市,合规领域企业备案后方可开展融资活动 |
| 香港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HKEX) | 2025年6月 | VIE架构上市需满足“窄限使用”原则,仅可用于外资准入受限领域,需披露全部控制协议内容,律师需出具架构合规法律意见,保荐人需完成尽职调查 |
| 美国 |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 2024年11月 | VIE架构上市企业需在招股书中明确披露架构风险、控制协议执行力风险、中国监管政策变动风险,每年需提交经PCAOB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
| 新加坡 | 新加坡交易所(SGX) | 2025年2月 | VIE架构上市需披露架构全部细节,证明控制协议可有效实现控制权转移,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条款,需符合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的相关披露要求 |
| 开曼群岛 | 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 | 2025年3月 | 豁免公司搭建VIE架构无需额外审批,需按要求提交年度受益所有人申报,确保架构不存在洗钱、恐怖融资等违规情形 |
部分市场主体认为VIE架构属于违规架构,根据中国证监会2024年8月发布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VIE架构本身不具备违法性,仅禁止负面清单领域的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 VIE架构境外上市备案需提交控制协议全套文本、OPCO营业执照、外资准入合规证明、招股书草稿、律所合规法律意见书,所有材料加盖主体公章后提交至证监会境外上市备案系统。 未完成备案即开展境外上市活动的VIE架构企业,根据上述证监会管理办法,可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发布的《跨境关联交易申报管理办法》,WFOE与OPCO之间的关联交易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每年需报送关联交易申报表,未按要求申报的可处应纳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025-2026年VIE架构年度维护费用区间为8万-25万元人民币,包含境外公司年审、审计、境内关联交易申报等费用,以各监管机构最新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根据国际会计师公会(AIA)2025年发布的《跨境架构合规报告》,VIE架构可帮助外资受限领域的境内企业获得境外美元基金融资,无需突破外资准入限制。 VIE架构可实现境外上市主体合并境内运营实体报表,满足境外上市的财务披露要求。 VIE架构可实现创始人对境内外主体的控制权统一,降低股权分散带来的控制权流失风险。 VIE架构可通过合规的跨境关联交易规划税务成本,在符合各辖区税收要求的前提下降低整体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