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26年2月18日公开发布的《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改革试点通知》(汇发〔2026〕4号),现行《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称37号文)的最新修订版本已正式落地,自2026年3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海南、浙江四个试点省份率先执行,全国范围推行时间预计为2026年10月1日,后续调整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通知为准。本次37号文更新是自2014年发布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核心方向为简化登记流程、放宽主体限制、压缩办理周期,进一步便利境内主体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
根据汇发〔2026〕4号文附件2的明确规定,本次37号文更新新增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可办理37号文登记的境内居民主体,取消了此前仅允许境内自然人、境内法人办理登记的限制。同时取消了境内居民办理37号文登记需具备3年以上跨境投融资经验的要求,仅需提供合法的境内居民身份证明即可提交申请,大幅降低了中小微创业者、个体从业者开展境外投融资的准入门槛。
原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需在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前完成外汇登记,未提前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后续发生的投融资活动均不被纳入合规范围,且需承担相应的外汇违规责任。本次更新后,试点地区境内居民可在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补办理37号文登记,补登记无需缴纳罚款,补登记完成后特殊目的公司此前发生的合规投融资活动可追溯认可。非试点地区目前仍执行原登记时限要求,后续全国统一推行新规则后将同步放宽。
本次37号文更新后,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股权变更、投融资规模调整、返程投资主体变更等情形的,无需提交全套登记材料,仅需上传变更事项对应的证明文件即可办理变更登记,审核周期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同时取消了37号文登记每年年审的要求,仅在发生变更时需提交更新申请,降低了主体的后续合规成本。
试点地区执行2026年修订版37号文的登记流程如下,非试点地区仍按原2014版37号文的线下提交、线下审核流程执行,后续全国推行新规则后将统一适用线上办理流程。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25年12月31日发布的《外汇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37号文登记属于免费行政服务事项,无任何官方行政收费。2025-2026年市场上相关服务的费用区间大致为8000-20000元人民币,具体金额根据申请主体的复杂程度、投融资框架的规模有所差异,以实际服务提供方的公示为准。
办理周期方面,试点地区正常情况下从材料提交到获取电子登记凭证的周期为7-15个工作日,涉及复杂投融资架构的申请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非试点地区执行原2014版37号文的办理要求,办理周期为15-30个工作日,后续全国统一推行2026版37号文后,办理周期将统一压缩至10个工作日以内,具体执行时间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通知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版)第四十七条规定,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37号文登记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办理37号文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发生的境外资金收付、返程投资等活动均无法通过银行办理外汇结算,相关资金可能被冻结。
该认知属于常见误区,根据汇发〔2026〕4号文的明确规定,境内居民只要以投融资为目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无论是否发生返程投资行为,均需办理37号文登记,否则将被纳入外汇违规记录,后续无法开展任何与该特殊目的公司相关的外汇业务。
37号文的登记要求与境内居民持有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比例无关,只要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表决权或其他权益,无论持股比例多少,均需按规定办理37号文登记,不存在持股比例豁免的情形。
本次37号文更新仅取消了年度年审要求,并未取消变更登记要求。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股权变更、投融资规模调整、返程投资主体变更、注册地变更等情形的,需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将按外汇违规行为处罚。
| 地区分类 | 执行37号文版本 | 核心政策差异 | 执行起始时间 |
|---|---|---|---|
| 上海、广东、海南、浙江试点地区 | 2026年修订版 | 允许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补登记、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电子凭证全域认可、无需年度年审 | 2026年3月1日 |
| 其他非试点内陆地区 | 2014年原版 | 需在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前完成登记、15-30个工作日审核、需提交纸质材料、每年需办理年审 | 截至2026年6月未调整,后续以官方通知为准 |
| 香港、新加坡、开曼等特殊目的公司注册地 | 参照当地监管规则配合内地37号文要求执行 | 试点地区申请办理37号文登记时,特殊目的公司的注册证明文件无需额外办理公证认证,仅需提供官方出具的电子注册凭证即可 | 2026年3月1日 |
实践中,跨境从业者办理37号文登记时,需首先确认所属地区是否属于试点范围,试点地区申请人可直接适用便利化政策,非试点地区申请人可选择等待全国统一推行新规则后办理,或按原规定提交申请,避免因政策适用错误导致登记失败。37号文更新的核心优势在于降低了中小微主体开展跨境投融资的合规成本,简化了登记流程,后续全国统一推行后将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的便利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