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强积金购买是在港经营的企业主、跨境从业者必须遵守的合规义务,该项退休保障计划依据香港《强积金条例》(第485章)设立,由香港积金局(MPFA)负责全流程监管,所有供款及账户操作均需符合官方发布的规则要求。
根据香港积金局2026年2月发布的《强积金制度适用指南》,香港强积金购买的强制适用主体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所有在港雇佣的年满18岁、未满65岁的雇员,包括全职、兼职、临时雇员,不受国籍限制;第二类是在港开展经营的自雇人士,涵盖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第三类是在港连续受雇超过60天的跨境从业者,包括内地赴港工作、境外企业派驻香港的人员。
符合以下情形的主体可豁免参加强积金:一是外来人员在港工作期限不超过13个月;二是已参与法定退休保障计划的驻港外交人员、公务员;三是受雇于本地家庭的家务雇员;四是年龄在18岁以下或65岁以上的雇员。豁免申请需向香港积金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效。
香港强积金购买需根据主体类型准备对应材料,所有材料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提交给选定的强积金受托人核验。
香港强积金购买流程需严格按照香港积金局规定的步骤执行,所有操作记录需留存至少7年以备核查。
香港强积金购买涉及的各类费用均需在香港积金局备案并公开披露,所有收费标准可在积金局“强积金基金平台”查询,2025-2026年的费用范围如下,具体以受托人最新公布为准,数据来源为香港积金局2026年3月发布的《强积金收费透明度报告》。
| 费用类型 | 2025-2026年收费范围 | 收取主体 | 备注 |
|---|---|---|---|
| 计划行政管理费 | 每年为账户资产净值的0.3%-1.5% | 强积金受托人 | 不同计划收费差异较大,被动型指数基金的管理费普遍低于主动管理型基金 |
| 账户开立费 | 0-500港元/账户 | 强积金受托人 | 多数集成信托计划免收个人及企业账户开立费 |
| 供款处理费 | 0-10港元/笔 | 强积金受托人 | 按月批量缴纳供款的交易普遍免收该项费用 |
| 投资管理费 | 每年为账户资产净值的0.2%-1% | 基金管理人 | 根据所选投资基金的类型不同存在差异,货币基金收费最低,股票型基金收费较高 |
| 账户转移费 | 0-300港元/次 | 转出方强积金受托人 | 同一受托人旗下不同计划转移普遍免收费用 |
根据香港《强积金条例》(第485章)2026年修订版的规定,雇主需严格遵守供款时限及账户管理要求,违规行为将面临相应处罚。
雇主未在雇员入职后60天内为其登记参加强积金的,首次违规将被处以最高10万港元的罚款,二次及以上违规最高罚款为20万港元,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可被判处最高1年监禁。雇主逾期缴纳供款的,逾期时长不足30天的需额外缴纳欠缴额5%的附加费,逾期超过30天的需缴纳欠缴额10%的附加费,同时按香港最优惠贷款利率加8%的标准按日收取罚息。香港积金局会定期对企业的强积金缴纳情况进行抽查,跨境企业派驻香港的雇员供款情况为重点核查范围。
自雇人士未按规定缴纳供款的,首次违规将被处以最高5万港元的罚款,二次及以上违规最高罚款为10万港元,逾期供款同样需缴纳对应比例的附加费及罚息。
根据香港积金局2026年4月发布的《强积金常见问题解答》,目前市场上存在多个关于香港强积金购买的常见认知误区,需相关主体注意甄别。
误区一:跨境雇员在港工作不足1年无需参加强积金。按照规定,只要跨境雇员在港连续受雇超过60天,就需强制参加强积金,仅当工作期限不超过13个月且已参与原属地的退休保障计划的人员,可申请豁免。
误区二:强积金供款全部由雇主承担。强积金供款分为雇主部分及雇员部分,除雇员月收入低于供款下限的情况外,双方各承担5%的供款比例,雇员部分供款由雇主在每月薪水中代扣代缴。
误区三:强积金账户余额可随时提取。强积金为退休保障计划,仅当参与人年满65岁、永久离开香港、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账户余额低于5000港元且后续不再参与强积金计划、罹患末期疾病这五类情形下,方可申请提取账户余额,不符合条件的提取申请将被驳回。
误区四:强积金的投资选项由雇主统一确定。雇主仅负责选定可供选择的强积金计划范围,具体的投资基金选项由雇员自主选择,雇员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调整投资组合,受托人及雇主不得干预。
自雇人士的香港强积金购买流程相对灵活,无需雇主代为办理,可自行完成所有操作。自雇人士可自主选择强积金受托人及投资计划,供款频率可选择按月、按季度或按年缴纳,供款额可在供款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最低为每月收入的5%,超过部分可自愿缴纳,自愿供款部分同样可享受税务扣除优惠,每年扣除上限为60000港元,相关标准依据香港税务局2026年的税务规则执行,后续调整以官方通知为准。
自雇人士若停止在港经营,可向受托人申请暂停供款,账户余额将继续按照选定的投资计划运作,直至符合提取条件。若自雇人士后续转为受雇于其他企业,可将原自雇人士强积金账户转移至新雇主选定的强积金计划下,无需重新开立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