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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香港之间的税收协定适用规则及实操办理指引

作者:港通咨询网
更新:2026-09-23 20:26:39
浏览数:1次

一、协定核心适用范围与政策依据

中国和香港之间的税收协定是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为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防止偷漏税签署的双边税务安排,2026年1月1日生效的第五议定书对常设机构判定、优惠税率适用条件、信息交换规则等内容做出更新,适用于两地跨境经营的企业、个人的各类跨境所得税务申报。

1.1 官方政策来源

现行有效协定文本为2025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与香港税务局联合签署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议定书,相关执行细则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chinatax.gov.cn,2025年12月18日公告2025年第21号)、香港税务局(ird.gov.hk,2025年12月20日发布《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44号(修订本)》)同步公布,2026年1月1日起适用于所有发生的应税所得。

1.2 适用主体与所得范围

协定适用主体为内地税收居民或香港税收居民,其中香港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为:企业层面需实际管理机构位于香港,仅在香港注册但核心决策、运营管理均在内地的企业不属于适用主体;个人层面需符合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连续居住满183天等税收居民认定条件。

协定覆盖的所得类型包括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受雇所得、独立个人劳务所得、退休金等全类别跨境所得,未纳入范围的所得由所得来源地一方单独行使征税权。

二、核心优惠税率与适用条件

中国和香港之间的税收协定优惠税率显著低于两地各自的单边法定税率,可直接降低跨境交易的税务成本,2025-2026年执行的税率标准如下表所示,相关规则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所得类型内地法定预提所得税税率协定优惠税率适用条件
股息10%5%/10%收款方为股息受益所有人、香港税收居民,持股比例≥25%且连续持股满12个月适用5%税率,其余情况适用10%税率
利息10%7%收款方为利息受益所有人、香港税收居民,且利息支付与常设机构无关联
特许权使用费10%7%收款方为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香港税收居民,且使用费支付与常设机构无关联
财产收益(转让内地公司股权)10%0%(符合条件)转让方持股比例低于25%,且标的公司资产价值中不动产占比不足50%,可在内地免予征税
营业利润25%(内地企业所得税税率)仅常设机构利润征税香港企业未在内地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仅在香港征税,无需在内地缴纳所得税

本表格数据来源为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21号公告附件,若后续税率调整以官方最新通知为准。

三、协定待遇享受流程与实操要求

中国和香港之间的税收协定待遇享受采用「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留存备查」的管理模式,无需事前提交税务机关审批,仅需在申报时满足对应条件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3.1 香港居民企业在内地享受协定待遇流程

  1. 申报前自行判定符合协定适用条件,确认自身为香港税收居民、对应所得的受益所有人,满足对应优惠税率的适用条件。
  2. 在进行跨境所得预提所得税申报时,填报《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或主管税务机关,按优惠税率计算缴纳税款。
  3. 归集留存全套备查材料,留存期限为所得所属纳税年度结束后10年,备查材料包括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所得权属证明、交易合同、付款凭证、受益所有人判定相关材料等。
  4. 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后续核查,税务机关在申报后3年内可开展协定待遇享受情况核查,要求提交补充材料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3.2 内地居民企业在香港享受协定待遇流程

  1. 先向内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提交申请表、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证明材料,审核周期为10个工作日。
  2. 在香港进行利得税申报时,向香港税务局提交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及交易相关材料,申请适用协定待遇,对应所得可按协定规则在香港享受免税或优惠税率待遇。
  3. 留存相关交易材料、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副本,配合香港税务局后续核查,核查周期最长为申报年度结束后7年。

四、核心申请材料与办理周期说明

4.1 必备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享受中国和香港之间的税收协定待遇,需提前准备两类核心材料:第一类为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材料,香港企业需向香港税务局提交IR1313A申请表、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副本、过去12个月董事会会议记录、核心管理人员居住证明、办公场所租赁证明、主营业务运营记录等材料,申请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内地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说明等材料申请内地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第二类为交易与所得相关材料,包括跨境交易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受益所有人声明、持股比例证明、持股时长证明、所得核算明细、常设机构判定说明(若涉及)等,用于证明交易真实性、所得归属符合协定适用条件。

4.2 办理周期与费用标准

2025-2026年期间,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办理无官方收费,普通企业审核周期为20-30个工作日,涉及架构复杂、跨境业务较多的企业审核周期最长不超过90个工作日;内地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办理无官方收费,审核周期为10个工作日。

协定待遇申报环节无官方收费,内地申报即时生效,后续核查周期为1-3个月;香港申报随利得税申报同步提交,审核周期与利得税评税周期一致,通常为申报后3-6个月。上述周期与费用标准来源为香港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公开政务服务目录,后续调整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五、常见合规风险与认知误区

5.1 违规后果说明

未按要求留存备查材料的,税务机关可直接判定不符合协定待遇享受条件,要求补缴少缴的税款,并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交易骗取协定待遇的,按偷税行为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未及时申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无法享受协定优惠税率,需按法定税率全额缴纳税款,后续补充提交证明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退税申请需在税款缴纳之日起3年内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5.2 常见认知误区

实践中部分主体误认为只要在香港注册公司即可享受中国和香港之间的税收协定优惠,实际需满足香港税收居民身份判定条件,仅注册在香港但实际管理机构、核心业务均在内地的空壳公司,不属于协定适用主体,无法享受优惠税率。

另有部分主体误认为享受协定待遇需事前经税务机关审批,2026年生效的最新规则已全面取消事前审批环节,仅要求企业自行判断条件后申报享受,后续接受税务机关核查即可,无需提前提交申请等待批复。

还有部分主体误认为所有跨境所得均可直接适用最低优惠税率,实际不同所得类型对应不同的适用条件,例如股息5%优惠税率需同时满足持股比例、持股时长两个要求,不符合条件的只能适用10%的协定税率,无法享受更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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