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对公司利得税采用属地原则,对来源于香港的利润征税。计算流程为:先确定应课税利润(以公司会计利润调整税务可扣减项与不可扣减项),再按适用税率分段征税,并考虑离岸豁免、税收减免与双重征税抵免等安排(相关法规与政策见下列权威来源)。来源与细节以香港税务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IRD)及《Inland Revenue Ordinance》(Cap.112)最新公布为准(参见 IRD 与 Cap.112)。
属地课税原则:仅对“源自香港”或在香港产生的应课利润征税;离岸利润可申请豁免,但需备齐证据证明利润产生于境外(参见 IRD 的有关释义说明与部门解读,例如 DIPN 21)。
参考:香港税务局(IRD)与《Inland Revenue Ordinance》(Cap.112),DIPN 21(利润来源判定说明)。
税基定义:应课税利润(assessable profits)= 会计利润(或会计亏损)+ 不可扣除项 − 可扣除项与准予扣除的资本津贴。调整依据以税法条文与 IRD 指引为准(Cap.112 相关章节;IRD 允许扣除与资本津贴网页)。
示例(公司): | 项目 | 金额(HK$) | |---|---:| | 会计净利(利润) | 3,000,000 | | 加回不可扣除项 | 100,000 | | 扣除准予扣除与资本津贴 | 200,000 | | 应课税利润 | 2,900,000 | 按两级税率计算(示例税率见第3): | 部分 | 计税额 | 税率 | 税额 | |---|---:|---:|---:| | 首 HK$2,000,000 | 2,000,000 | 8.25% | 165,000 | | 余下 900,000 | 900,000 | 16.5% | 148,500 | | 合计应缴利得税 | 313,500 |
数值与税率按官方最新公布为准。参考:IRD 关于利得税税率的官方页面与 Cap.112。

法定标准税率:公司适用 16.5%(法定),但自 2018/19 税年度起实施两级制,对首 HK$2,000,000 的利润适用较低税率(目前为 8.25%),余下利润适用 16.5%。个体/合伙的标准税率为 15%,首 HK$2,000,000 为 7.5%。官方税率以 IRD 当期公布为准。
参考:IRD 关于“两级利得税率”的说明页面与 Cap.112。
关联公司分配规则:若有两间或以上“有关连公司”(按持股/控制关系界定),首 HK$2,000,000 的优惠上限须在有关连公司间分配;分配方法以各公司应课税利润比例或IRD 指定方式进行。参照 IRD 指引。
参考:IRD 双重税务减免与各项部门解读(DIPN 系列),及 OECD 转让定价指导(与 IRD 的转移定价指引对应)。
权威来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