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香港公司合作开税票,需同时遵循内地税收征管规定与香港《税务条例》(第112章)相关要求,两类地区的开票凭证效力、办理流程存在明确差异,需结合交易场景匹配合规操作路径。
根据香港税务局2024年10月更新发布的《商业登记条例实施细则》,香港地区未推行统一制式的发票管理体系,具备税务效力的凭证为企业自行出具的商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2月发布、2024年生效的《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操作规程》,截至2026年4月,香港商业发票可作为内地跨境交易的合规税务凭证使用,符合要求的凭证可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需特别注意的是,香港商业发票无需香港税务机关加盖监制章,只要包含交易双方信息、交易明细、金额、日期等必备要素,即具备法定效力。
内地企业作为销售方,向香港公司开具税票的流程如下:
香港公司作为销售方,向内地企业提供合规开票凭证的流程如下:

| 对比维度 | 内地合规发票 | 香港商业发票 |
|---|---|---|
| 监制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 | 无官方监制主体,由香港企业自行出具 |
| 格式要求 | 采用全国统一标准格式 | 无统一格式,包含必备要素即可生效 |
| 效力范围 | 内地全区域具备法定税务凭证效力 | 香港区域及全球跨境贸易场景均认可,内地使用时仅特定场景需补充公证 |
| 税务抵扣要求 |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内地进项税额 | 不可抵扣内地增值税进项税额,仅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
| 存档要求 | 需按照内地征管要求留存10年 | 需按照香港《税务条例》要求留存7年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发布的《跨境交易凭证管理办法》,内地企业取得未符合要求的香港商业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需补缴对应税费及滞纳金,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根据香港税务局2024年10月更新的罚则,香港公司开具虚假商业发票的,最高可处罚款10万港元及监禁3年,截至2026年4月,上述罚则无调整,后续调整以两地官方通知为准。
实践中存在“香港商业发票必须公证才可在内地使用”的认知误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发布的跨境凭证核查指引,仅当税务机关开展专项核查时要求补充公证文件,普通交易场景下无需强制公证即可作为报销、入账凭证。
和香港公司合作开税票时,若涉及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报酬等应税所得,内地付款方需代扣代缴10%的预提所得税,符合内地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优惠条件的,可申请适用更低的优惠税率。
需特别注意的是,香港公司开具的商业发票若涉及内地应税项目,不可代替内地发票使用,属于内地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交易,需由内地收款方按规定开具内地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和香港公司合作开税票的合规操作,可帮助交易双方降低跨境税务成本,避免双重征税,同时符合两地外汇管理、税务征管的相关要求,保障跨境交易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