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与香港签订的双边税收协议(官方全称为《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截至2026年4月执行的是2019年第五议定书修订版本,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5号公告、香港税务局2019年第12号通告生效实施,核心作用为消除跨境所得双重征税、降低跨境经营合规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发布的《跨境税收协定适用指南》,大陆与香港签订的双边税收协议仅适用于内地或香港税收居民主体。 大陆与香港签订的双边税收协议的居民身份判定采用实际管理机构优先原则,避免双重居民身份冲突。 内地税收居民指按内地税法因住所、居所、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等标准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的个人或企业;香港税收居民指按香港税法通常居于香港、或有关课税年度内在港逗留满180天、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在港逗留满300天的个人,以及在港注册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位于香港的企业。
| 所得类型 | 来源地常规预提所得税率(2025-2026) | 符合条件的协议优惠税率 | 适用条件 |
|---|---|---|---|
| 股息 | 10% | 5%/10% | 受益所有人直接持股比例≥25%适用5%,其余适用10% |
| 利息 | 10% | 0%/7% | 政府、央行等公共机构取得利息适用0%,其余适用7% |
| 特许权使用费 | 10% | 7% | 受益所有人为协定居民主体 |
| 财产收益 | 10%(内地)/0%(香港非不动产类) | 按不动产所在地/转让方居民地征税 | 转让标的公司资产超50%由不动产构成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征税 |
以上税率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香港税务局2025年联合发布的《安排执行指引》,2025-2026年适用,后续调整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需特别注意的是,不符合受益所有人资格的主体,无法享受大陆与香港签订的双边税收协议对应的优惠税率。
首个常见误区为注册香港公司即可享受协定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发布的《税收协定受益所有人判定指南》,仅注册地在香港但实际管理机构位于内地的壳公司,会被判定为内地税收居民,同时不符合香港居民身份要求,无法享受优惠。 第二个常见误区为所有跨境所得均可享受优惠。无合理商业目的的消极所得转移、导管公司安排,会被税务机关适用反避税条款,不仅需要补缴税款,还需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依据内地202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香港2024年修订的《税务条例》。 第三个常见误区为逾期无法追溯享受优惠。2025年起,符合条件的主体可在所得发生之日起3年内提交补充资料,申请追溯享受大陆与香港签订的双边税收协议优惠,多缴税款可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