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强积金缴纳受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以下简称积金局)监管,依据2024年12月修订生效的《强积金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485章)及附属规例执行,所有符合资格的雇主、雇员及自雇人士均需按法定标准按期缴纳。
根据积金局2026年2月发布的《强积金参与资格指南》,符合以下条件的主体需参加强积金计划:
以下主体可豁免参与强积金计划:
根据积金局2024年12月发布的《2025-2026财政年度强积金供款参数公告》,当前供款标准如下:

根据积金局2026年3月更新的《雇主供款操作指引》,香港强积金缴纳流程如下:
根据2024年修订版《强积金计划条例》第42、43条规定,逾期或拒绝缴纳强积金的主体需承担相应违规责任: 雇主逾期缴纳供款的,需按逾期天数缴纳应付供款额5%的附加费,附加费全额归入对应雇员的强积金个人账户。 逾期超过30日的,积金局可向雇主发出行政罚款通知书,罚款金额为5000港元至10万港元不等;逾期超过180日且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2年监禁。 自雇人士逾期缴纳供款的,首次违规可获书面警告豁免罚款,二次及以上违规需缴纳1000港元至5万港元不等的行政罚款。 截至2026年4月,上述处罚标准无调整,后续变化以积金局官方公告为准。
根据积金局2026年2月发布的《强积金常见误区澄清公告》,高频认知误区及对应事实如下:
| 错误认知 | 正确事实 | 法规依据 |
|---|---|---|
| 强积金供款可由雇员全额承担,雇主无需缴纳 | 符合资格的雇佣关系下,雇主及雇员需分别承担5%的法定供款,仅雇员月入低于7100港元时雇员可免供,雇主供款义务不变 | 《强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第32条 |
| 非永久居民在港工作无需缴纳强积金 | 只要在港受雇且符合年龄要求、预计停留期限超过13个月的非永久居民,均需参加强积金计划 | 《强积金计划条例》第7条 |
| 强积金供款可随时申请提取 | 强积金一般仅可在年满65岁退休时全额提取,符合永久离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罹患末期疾病等特殊情形的可申请提前提取 | 《强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第168条 |
| 强积金供款无任何税务优惠 | 强制性供款部分可享受薪俸税、利得税税前扣除,符合要求的自愿性供款也可享受额外税务抵扣 | 香港税务局《2025/26课税年度税务指引》 |
根据香港税务局2025年4月发布的《2025/26课税年度税务指引》,强积金供款可享受以下税务优惠: 雇员缴纳的强制性强积金供款部分,可在薪俸税申报时申请税前扣除,年度扣除上限为18000港元。 雇主缴纳的强制性强积金供款部分,可作为营业支出在利得税申报时税前扣除,扣除上限为该雇员年度薪酬总额的15%。 参与积金局认可的可扣税自愿性供款计划的个人,额外缴纳的自愿性供款部分,年度可额外享受最高60000港元的薪俸税税前扣除。 截至2026年4月,上述税务优惠政策无调整,后续变化以香港税务局官方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