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公司辞任秘书的所有操作均需符合开曼群岛总注册处2024年1月1日生效的《2024年公司法(修订案)》相关条款,所有流程需在总注册处指定系统提交,未合规完成登记的辞任不具备法定效力。
根据开曼群岛总注册处2024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18条,开曼公司辞任秘书需满足两项法定前置条件。第一项为辞任秘书已提前不少于14天向公司董事会发出书面辞任通知,第二项为辞任不会导致公司无符合资质的在任秘书。
开曼公司法要求所有注册公司必须始终保留至少1名经注册处备案的合资格秘书。合资格秘书的判定标准为:持有开曼群岛执业资质的律师或会计师,或是在开曼有实体办公地址的注册服务提供商,该标准截至2026年4月无调整。
2025-2026年开曼公司辞任秘书的官方登记费用,根据开曼群岛总注册处2024年12月公布的2025-2026财年行政收费标准,Form 10提交的基础登记费为150开曼元(约合182美元),选择1个工作日加急处理的额外费用为250开曼元,所有费用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开曼公司辞任秘书流程中,材料不符合要求是登记被驳回的主要原因,各材料的法定要求及常见驳回情形如下:
| 提交材料名称 | 法定要求 | 常见驳回情形 |
|---|---|---|
| 辞任函 | 需由辞任秘书亲笔签署或电子签章,载明明确生效日期,附带董事会通知送达凭证 | 未标注生效日期、未提供董事会通知送达记录、签署人与登记的在任秘书信息不符 |
| 新任秘书任职声明 | 需由新任秘书签署,确认符合开曼公司法第117条规定的秘书资质,附带资质证明文件 | 新任秘书无开曼合资格资质、未附带执业证明或实体办公地址证明 |
| 董事会决议 | 需由至少1名董事签署,确认同意辞任申请及新任秘书委任,决议日期需在辞任通知发出之后 | 决议日期早于辞任通知发出日期、签署董事未在注册处备案 |
根据开曼群岛总注册处2026年2月发布的公司合规操作指引,开曼公司辞任秘书未在辞任生效后30天内完成登记的,辞任主体将面临最高500开曼元的行政罚款。

若辞任完成后公司无在任合资格秘书超过90天,注册处将对公司启动除名流程,公司名下所有资产将被收归开曼政府所有。
实践中存在常见认知误区,部分主体认为仅向公司发送辞任函即可完成辞任。根据开曼公司法规定,未完成注册处登记的辞任,辞任秘书仍需承担后续公司合规事项的连带责任。
若公司未按时提交年度申报、违反反洗钱合规要求等,未完成登记的辞任秘书会被纳入注册处的合规警示名单,后续无法在开曼群岛担任任何公司的秘书或董事职务。
根据开曼群岛2024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18条第4款,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提交开曼公司辞任秘书的登记申请,辞任秘书可直接向注册处提交单方申请。
单方申请需附带已向公司发送辞任通知的公证凭证,注册处核实材料真实性后可直接办理辞任登记,无需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或其他配合文件。
开曼公司辞任秘书完成登记后,辞任主体无需再承担该公司后续的合规连带责任,相关履职记录会在注册处系统永久留存,可随时申请调取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