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关于外商投资准入、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及行业行政许可的规定不断更新。例如:
该类合规要求增加境外结构对境内业务持续经营资格的敏感度,若政策收紧,可能导致相关合同安排无法维持原有控制。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自2021年后多次更新对境外发行人特别是来自中国大陆企业的披露要求,包括强调需披露合同安排的法律不确定性,以及境外实体与境内经营主体之间的资产隔离风险(来源:SEC官方公告)。
实践中,香港联合交易所也要求发行人披露合同控制结构的法律风险、业务依赖程度及可能的监管后果(来源: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及相关指引)。
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持续强化构成实务风险;若披露不充分,可能影响上市审核或导致后续监管问询。
合同控制结构通常依赖若干协议,例如:
合同效力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一般原则进行判断,并由各地法院在个案司法实践中适用。由于尚无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司法解释,地方法院可能对合同效力作出不同程度的认定。
若境内主体涉及行业行政许可,例如在线出版、电信业务服务、互联网视听服务等,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等部门的许可规定,相关企业需由境内法人控制。若合同导致监管机关认定境外主体对许可事项形成实质控制,则可能影响业务资质。
合同控制结构中常见的独家服务费模式需遵循《税务机关转让定价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的可比性及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查。
若服务费明显偏离市场公允区间,可能被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境外控股实体可能接受美国国税局(IRS)、新加坡税务局(IRAS)、欧盟反税基侵蚀规则(ATAD)的监管。
跨境结构若未按要求申报或未具备充分商业目的,可能产生额外税负或罚金。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10)及美国会计准则(ASC 810)均要求对控制关系进行实质性判断。合同控制结构是否形成可合并主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y)需基于风险、报酬及决策权综合分析。
若审计机构判断不满足控制条件,可能不允许将境内经营主体合并入报表,进而影响企业财务表现。
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对合同风险、政府监管态度及控制权实质的判断可能不同。若审计师认为不具备稳定性,则可能要求额外披露、增加审计程序甚至拒绝出具无保留意见。
境外交易所通常要求发行人证明合同结构可持续且不会导致监管冲突。例如:

合同控制结构导致境外投资者仅持有境外实体权益,而非境内实际资产所有权。因此投资者面临合同断裂风险:
依据《外汇管理条例》及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政策,境内公司利润汇出需按照真实贸易与投资原则进行外汇登记手续。若合同结构被认定欠缺商业实质,境内主体向境外支付服务费可能被限制。
包括:
合同结构依赖境内股东持续配合。例如办理质押登记、股东会表决授权、证照年审。若境内股东在实际操作中不配合,境外实体可能无法有效实施控制。
涉及行政许可行业(电信、文化、出版等),经营主体必须为境内资本控制。若合同引起监管机关关注,可能要求结构整改。
公开说明强调披露法律不确定性,并要求会计师对合并处理发表明确意见。若中国境内审计底稿无法跨境提供,可能影响持续上市资格(来源:SEC 与 PCAOB公告)。
要求发行人提供法律意见,并关注合同安排的商业目的与风险分配。审查重点在持续经营能力与投资者保护。
欧盟成员国依据会计指令与反避税指令,对合并处理、税基侵蚀及境外所得申报进行监管,需要证明结构具有商业合理性。
结构中常用作控股实体,依据《公司法》无实质经营限制,但要求维持会计审计与经济实质申报(来源:Cayman Islands 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若未满足申报要求,可能产生行政处罚。
以下做法属于行业普遍采用的合规管理实践,并非任何机构的服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