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架构下关联关系税收是指可变利益实体架构中,境内运营主体、境外上市主体、中间层控股主体之间因协议控制、股权控制形成关联关系,进而产生的关联交易纳税义务、转让定价管理、跨境税收抵免等一系列合规要求。所有规则均基于各司法辖区2024年之后发布的正式法规,适用于2025-2026年的合规操作。
不同司法辖区关联关系认定标准如下:
| 地区 | 认定依据 | 关联关系判定阈值 |
|---|---|---|
| 生效时间 | 中国内地 |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4年第21号公告 |
| 持股25%以上、借贷资金占实收资本10%以上、协议控制拥有实际决策权 | 2025年1月1日 | 中国香港 |
| 香港税务局2025年第3号转让定价指引 | 持股30%以上或对经营决策有实际控制权 | 2025年4月1日 |
| 新加坡 | 新加坡ACRA2024年修订《所得税法》附表3 | 持股20%以上或可任命半数以上董事 |
| 2025年1月1日 | 开曼群岛 | 开曼税务信息局2024年修订《经济实质法》 |
| 拥有实际经营决策权或利润分配权 | 2024年12月1日 |
根据各辖区2026年生效规则,VIE架构下关联关系税收合规流程如下:

2025-2026年各辖区基准企业所得税率为:中国内地25%,香港16.5%(首200万港元利润按8.25%征收),新加坡17%(首10万新元利润免税,10-30万新元利润按8.5%征收),数据来源为各辖区税务机关官网,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需特别注意的是,截至2026年4月,开曼群岛尚未对VIE架构关联交易出台单独征税规则,相关关联主体仅需满足对应业务的经济实质要求即可,后续调整以官方通知为准。
实践中存在两类常见认知误区:一类是认为VIE架构下关联交易可直接享受中间层辖区低税率,根据OECD2024年10月发布的《支柱二全球最低税实施指南》,2025年起全球营收超7.5亿欧元的企业需缴纳至少15%的全球最低税,开曼、BVI等零税率辖区的关联交易利润若低于最低税率,需在最终控制方所在辖区补缴差额。另一类是认为协议控制不属于关联关系,根据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2024年第21号公告,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主体均属于关联方,需纳入关联交易申报范围。
合规完成关联关系申报与转让定价备案的VIE架构企业,可避免双重征税,根据中国与香港2025年2月更新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第五议定书,符合条件的关联交易已在香港缴纳的利得税可在内地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抵免,抵免比例最高为内地对应应纳税额的100%。VIE架构下关联关系税收合规是跨境上市企业维持架构稳定的核心前提,需严格遵循各辖区最新法规要求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