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未做37号文登记,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及2024年12月更新的操作指引要求办理补登记或合规整改,避免跨境资金流动受限。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25年1月发布的《外汇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未按规定办理37号文登记的境内居民个人,可处应登记金额5%以下罚款,情节轻微且主动整改的可不予处罚。 根据2024年12月外汇局更新的《特殊目的公司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股权激励、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权益,均属于37号文登记范围,不存在员工豁免情形。 未办理37号文登记的股权激励权益,后续行权、分红、减持产生的资金跨境划转将被银行拒办,已违规划转的资金可能被要求原路退回。

| 适用情形 | 办理要求 | 合规后果 |
|---|---|---|
| 股权激励授予后尚未行权,无任何跨境资金流入流出记录 | 提交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证明、无资金流动承诺即可,无需额外说明 | 符合主动整改要求的,不予行政处罚,补登记后可正常行权、办理后续资金汇出汇入手 |
| 已完成行权,未产生分红、减持等跨境资金流动 | 补充提交行权证明、行权资金来源说明(需证明行权资金为境内合法所得,未通过违规渠道汇出) | 情节轻微且主动整改的,不予行政处罚,补登记后可正常办理后续权益处置的资金收付 |
| 已完成行权且存在分红、减持资金汇回或行权资金违规汇出记录 | 补充提交资金流水、资金来源/用途说明、违规资金流动的整改方案 | 按《外汇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处涉案金额1%-5%罚款,完成整改及补登记后可正常办理后续业务 |
需特别注意的是,境内居民个人通过代持方式持有境外股权激励权益的,同样属于37号文登记范围。补登记时需同时提交代持协议、实际权益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依据为2024年12月外汇局《特殊目的公司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第17条。 若股权激励对应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已完成上市,补登记时还需提交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涉及股权激励的相关章节,以及权益登记的券商证明文件。 根据外汇局2025年3月发布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问答(第二期)》,境内居民个人无论职务,只要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获得权益,均需办理37号文登记,不存在员工股权激励无需登记的豁免规则。 截至2026年4月,外汇局暂未开放股权激励37号文登记的批量办理通道,所有获得激励的境内居民个人需单独提交登记申请,后续调整以官方通知为准。
补登记完成后,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股权激励权益发生变动,包括行权、转让、分红、注销等,需在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依据为37号文第8条的规定。 后续行权资金汇出、分红或减持资金汇回,均需凭外汇登记证明到银行办理资金收付手续,不得通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地下钱庄等违规渠道办理资金划转。 若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境内居民个人需在权益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局办理37号文注销登记,避免影响后续其他境外投资业务的登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