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号文备案是境内居民开展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投融资、返程投资业务的法定合规程序,核心依据为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及2024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特殊目的公司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24年版)》,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24版指引,37号文备案适用主体包括境内自然人居民、境内机构居民两类。 适用场景为境内居民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直接或间接设立、控制境外SPV,或通过SPV开展返程投资的相关业务。 不适用场景包括个人境外消费、旅游设立的个人账户,以及机构已办理境外直接投资(ODI)备案且不涉及返程投资的普通境外投资业务。 需特别注意的是,只要境内居民为投融资目的设立控制境外SPV,无论是否开展返程投资,均需按要求办理备案。
根据2024版指引,37号文备案需满足四项核心合规要求:
完成37号文备案的境内居民,可依法开展三类跨境业务:

| 主体类型 | 核心提交材料 | 备注 |
|---|---|---|
| 境内自然人居民 |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SPV注册证明、股权架构穿透图、投融资相关协议、资金来源证明 | 所有持股比例超过5%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需共同提交申请 |
| 境内机构居民 | 营业执照复印件、SPV注册证明、股权架构穿透图、股东会决议、投融资可行性报告、资金来源证明 | 机构需已完成上一年度外汇年报申报,无外汇违规记录 |
| 返程投资项目方 | 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商务部门外商投资准入备案证明、资金使用计划 | 仅涉及返程投资场景时提交 |
| 截至2026年4月,该材料要求无调整,后续变更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通知为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37号文备案的境内居民,外汇局可处警告或者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限制相关跨境投融资业务办理。 实践中常见认知误区包括:认为已办理ODI备案的机构无需办理37号文备案,若机构通过境外SPV开展返程投资的,仍需在ODI备案基础上补充办理37号文备案,两个程序适用不同监管要求。 另一常见误区为认为SPV设立在开曼、BVI等离岸司法管辖区无需备案,无论SPV注册地为哪个国家或地区,只要实际控制人为境内居民,均需按要求办理37号文备案。
SPV发生股权变更、名称变更、投融资计划重大调整的,境内居民需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变更备案。 境内居民需在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外汇局数字外管平台提交上一年度SPV运营情况、资金出入境情况、返程投资企业运营情况的年度报告。 SPV完成清算或注销的,境内居民需在注销完成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