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号文股东会决议是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特殊目的公司(SPV)外汇登记的必备核心前置材料,是境内权益相关主体就境外SPV设立、融资、返程投资等事项作出的合规表决文件。 根据2024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管理规定》(汇发〔2024〕3号,以下简称新37号文),2025年1月1日起该规定正式实施,替代2014年发布的原37号文,明确将境内企业股东会同意决议列为37号文登记的必备申请材料。
新37号文第8条第3款明确规定,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企业权益出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需提交境内企业全体股东就该事项出具的同意决议。 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2025年1月更新的《37号文登记业务办理指南》,进一步细化了37号文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形式及提交要求。
根据上述官方指南要求,37号文股东会决议需包含以下法定必备内容:
需特别注意的是,37号文股东会决议的办理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具体流程如下:

不同组织形式的境内权益主体,37号文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存在差异,具体如下表所示:
| 主体类型 | 法定表决要求 | 材料签署要求 |
|---|---|---|
| 适用场景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北京、上海、广东等跨境业务密集地区要求全体股东签字 |
| 自然人股东手写签字,法人股东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 境内居民股东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设立SPV |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
| 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参会股东签字/盖章,附股东会会议记录原件 | 境内居民股东以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出资设立SPV |
| 合伙企业 |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附合伙协议复印件 |
| 境内居民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资设立SPV |
截至2026年4月,上述地区的特殊表决要求仍在执行,后续调整以当地外汇局官方通知为准。
37号文股东会决议办理过程中存在多类高频认知误区,需逐一明确合规要求: 实践中,部分主体认为决议可在SPV设立后补签,根据外汇局2025年发布的业务指南,决议出具日期需早于SPV设立日期及37号文登记申请日期,事后补签的决议将被认定为不合规,直接导致登记申请被驳回。 部分主体认为仅需提交决议即可完成37号文登记,实际上37号文股东会决议仅为必备材料之一,还需同步提交SPV注册证明、境内企业近1年审计报告、境外融资框架协议等材料,全部符合要求后方可通过登记。 若涉及境外SPV注册地为开曼、BVI、新加坡、中国香港等离岸司法管辖区的,仍需出具境内企业的37号文股东会决议,该要求不受SPV注册地影响,依据为新37号文第2条的适用范围规定。 费用方面,37号文股东会决议本身无官方收费,若需办理公证的,2025-2026年境内公证费用大致范围为1000-3000元/份,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2023年发布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具体金额以当地公证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办理周期方面,若全体股东无异议,37号文股东会决议制作周期通常为1-3个工作日,作为37号文登记的前置材料,整体37号文登记办理周期为7-20个工作日,依据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2025年1月公示的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逾期或不合规的后果方面,未出具合规37号文股东会决议的,37号文登记申请将被直接驳回,境外融资资金无法合规调回境内,返程投资主体无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还可能面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的逃汇金额3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以上等值以下罚款。
合规出具37号文股东会决议可有效降低跨境业务的合规风险: 一是确保37号文登记申请符合外汇局的材料要求,大幅提升登记申请的通过率。 二是明确境内企业全体股东的权利义务,避免后续就境外融资、利润分配、返程投资等事项产生股东纠纷。 三是保障境外融资资金可通过合规的返程投资渠道调回境内使用,无需通过不合规的个人渠道结汇,降低外汇违规风险。 四是后续SPV上市、股权转让、分红等环节的资金可合规汇回境内,办理个人结汇时无需额外提供补充证明材料,提升资金流转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