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37号文全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是境内居民参与境外架构下股权激励计划的核心外汇监管依据。202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24〕3号文对其登记流程进行简化,截至2026年4月,该修订后的规则为现行有效执行标准。
股权激励37号文适用三类情形:一是红筹架构企业为境内员工授予的境外上市主体或特殊目的公司(SPV)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激励权益。 二是境内居民个人参与境外非关联上市公司公开发布的股权激励计划。 三是未上市境外企业向其境内任职员工授予的股权类激励权益。 股权激励37号文不适用于境内A股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该类业务监管依据为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办理股权激励37号文登记需提交的核心材料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正式生效文件、境外主体的合规设立证明、激励对象与境内任职主体的劳动合同、税务部门出具的股权激励个税备案凭证、书面申请说明。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26年公开的政务服务收费目录,股权激励37号文登记无任何行政收费,银行办理资金汇兑的手续费大致范围为每笔10元至300元人民币不等,以银行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股权激励37号文登记办理周期方面,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全国多数地区承诺办结时限为7个工作日,上海、广东、北京等自贸试验区试点地区可实现3个工作日内办结。 未按规定办理股权激励37号文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机构可处3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相关人员会被列入外汇监管关注名单,限制后续所有个人外汇业务办理。
| 常见认知误区 | 合规事实 | 法规依据 |
|---|---|---|
| 未行权的股权激励无需办理37号文登记 | 只要激励计划正式授予境内员工权益,无论是否达到行权条件,均需在授予后30日内办理登记 | 汇发〔2014〕37号第三条 |
| 只有上市红筹企业的股权激励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 | 未上市红筹架构企业向境内员工授予SPV股权的,同样需要办理登记,未登记不得办理后续资金汇兑 | 汇发〔2024〕3号附件第二条 |
| 激励对象必须本人单独办理登记 | 可由实施激励的企业委托境内代理机构统一批量办理所有激励对象的登记手续,无需个人单独提交申请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25年11月《个人外汇业务办理指南》 |
| 股权激励收益可留在境外无需汇回 | 境内居民通过股权激励取得的境外股权出售收益,需在出售后6个月内汇回境内,不得滞留境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九条 |
完成股权激励37号文登记后,激励对象的所有资金进出均纳入合规监管范围,无需通过分拆购付汇、地下钱庄等违规渠道办理资金汇兑,避免外汇合规风险。 股权激励37号文登记凭证是税务部门办理股权激励个税申报、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必备材料,完成登记后可顺利办理个税优惠备案,享受2027年底前股权激励所得单独计税的优惠政策,依据为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2号公告。 合规完成股权激励37号文登记的激励计划,其权益归属可得到监管层面认可,不会因外汇合规问题影响后续企业境外上市进程,也不会出现激励权益无法兑现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