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37号公告是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的业内简称,截至2026年4月仍是境内居民开展境外红筹架构搭建、境外上市、跨境投融资的核心合规依据,现行操作细则参考2023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
股权37号公告的适用主体包括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适用场景为境内主体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资产或权益出资,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或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开展境外融资、返程投资、股权激励等相关业务。所有符合上述场景的主体均需按股权37号公告要求履行登记义务。
办理股权37号公告要求的登记业务,需严格按照外汇局要求提交全部材料,不得存在虚假披露情况。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需注意区分股权37号公告要求的登记与其他常见跨境投资登记的差异,避免登记类型错配导致合规风险。不同类型跨境投资登记的适用边界如下:
| 登记类型 | 适用主体 | 核心适用场景 |
|---|---|---|
| 政策依据 | 37号登记 | 境内居民(含个人、企业) |
| 以投融资为目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境外股权激励 | 汇发〔2014〕37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 | ODI登记 |
| 境内企业 | 境内企业直接对外开展实业投资、并购境外实体股权(非特殊目的公司范畴)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第3号令)、2025年商务部更新的境外投资备案指引 |
| 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登记 | 境内个人 | 个人直接购置境外房产、证券投资等非返程投资类境外投资 |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截至2026年4月仅在部分试点地区开放 |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26年1月公开的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时限公示,股权37号公告对应的初始登记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2025-2026年各地实际办结周期多为10-15个工作日,具体以经办外汇局官方通知为准,该业务无官方行政收费。
根据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按股权37号公告要求办理相关登记的,监管部门可处涉案金额3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以上等值以下罚款,同时可限制相关主体后续所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办理权限。
实践中部分主体认为只有实际获得境外融资后才需要办理登记,根据股权37号公告要求,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就需完成初始登记,融资后仅需办理变更登记即可。另一常见误区为员工参与境外股权激励无需办理登记,股权37号公告明确要求,境内员工参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需按规定办理对应的37号登记,否则后续行权所得资金无法合规汇回境内。
完成股权37号公告要求的全部登记程序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境外融资资金可合规办理外债登记或直接投资登记后汇回境内使用,后续返程投资产生的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所得也可按规定办理收结汇或购付汇,无需通过不合规的跨境资金流转渠道,有效规避外汇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