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号文股东一次性登记是指境内居民自然人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前,就未来全部拟纳入持股架构的股东统一办理外汇登记的操作,替代原有分批次登记模式,适配红筹架构搭建、境外上市等跨境投融资场景。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23年1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的通知》(汇发〔2023〕18号,2024年1月1日生效),境内居民办理SPV外汇登记时可一次性登记全部符合要求的股东,截至2026年4月该政策无调整。
可纳入37号文股东一次性登记的主体包括红筹架构创始自然人股东、员工持股平台的境内自然人合伙人、pre-IPO前拟进入的境内自然人财务投资人。境外自然人股东无需纳入登记范围,返程投资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内行业的,需先完成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25年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37号文外汇登记无官方行政收费,2025-2026年官方收费标准为0元,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对比项 | 37号文股东一次性登记 | 分批次股东登记 |
|---|---|---|
| 办理次数 | 1次 | 按股东新增次数办理,无固定次数 |
| 总审核周期 | 合计7-15个工作日 | 单次7-15个工作日,总周期随登记次数累加 |
| 材料要求 | 仅需提交1次全套架构证明材料 | 每次新增登记均需提交全套架构变更证明材料 |
| 适配场景 | 股权架构清晰、股东集中确定的红筹项目、pre-IPO项目 | 股东分散、融资轮次间隔超过1年的早期项目 |
根据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37号文要求,未按规定办理37号文股东一次性登记或补充登记的境内居民,不得开展SPV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业务,违规办理资金出入境的,可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以上等值以下罚款。
实践中部分申请人认为37号文股东一次性登记后无法新增股东,该认知不符合政策要求,后续新增境内自然人股东可单独办理补充登记,无需撤销原有一次性登记凭证。根据外汇局2025年政务服务指南,办理37号文股东一次性登记无需全体股东到场,可由指定股东或授权代表人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25年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实施效果白皮书显示,采用37号文股东一次性登记的项目,后续股东办理资金出入境业务的审批效率较分批次登记提升40%左右,可有效降低跨境投融资的行政合规成本。